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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企業來說,特別是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是經常被特別強調的一個方面,所謂公司治理,狹義的說,指的就是一個企業/公司在保障股東利益方面的一些管理規范和管理系統,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而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企業、公司在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一些道德規范和行為准則,比如說『對客戶和消費者負責』、『公平競爭』以及『保護環境』等等。一個『好』企業,首先要看它的公司治理是不是好,而不是看它是否能賺大錢。如果一家企業的公司治理不好,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反而可能是越賺錢對社會的危害性越大。
公司治理從短期來看,一定會給企業增加一些治理的成本,但是長遠來看,沒有公司治理的企業是一定沒有可能基業常青的。而且,公司治理還可以幫助企業應對很多突發的事件。拿中國比較典型的家族企業為例,如果沒有公司治理,家族一旦出了問題,企業也就快崩裂瓦解了。但是你看在資本市場上市的家族企業,公司治理是比較規范的,因此即使家族出了問題,企業也能渡過難關,繼續健康發展。在香港上市的創維和國美就是兩個最典型的公司治理拯救家族危機的例子。
企業需要公司治理,那作為投資機構的PE基金呢?當然也需要有PE治理。
在中國,企業的公司治理已經有20多年的發展歷程,也越來越多地被企業家所重視。而PE作為中國的新生事物,常常頂著『資本』的光環,披著『非公眾』的外衣,拒絕治理,這一定會對中國PE產業的持久發展造成傷害。
PE治理主要也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是要保障PE基金的投資者(也就是LP)的利益不受到PE基金的管理者(也就是GP)侵害;其次,就是要保障被投資的企業利益不會受到PE基金或GP的故意侵害。
先說說GP和LP利益衝突亂象,如何對LP的保護。
LP的權益,主要在基金投資協議裡體現,其中最主要的核心原則就是: LP把錢交給GP們去管理投資,不參與決策,那GP們就要全心全意地去工作,並且嚴格避免利益衝突。當前中國PE治理做得不好,在GP和LP利益衝突方面的亂象主要有以下幾點:
1. GP團隊的利益衝突中最突出的一個現象就是同一個GP團隊同時募集和管理多個基金。很簡單的問題就是,項目來了,給哪個基金投?還是按比例在各個基金裡分配額度?正常的情況下都是同一個團隊專心一意的管理好一只基金,只有當這只基金投資完成到70%以上時,纔開始募集下一只基金。而現在國內很多號稱規模很大的基金,裡面有專門的合伙人全職負責募資,常年累月的在募集,成立N個基金。還有一些基金,甚至采取加盟連鎖的模式,把品牌和過往業績授權給若乾個團隊使用,也是募集若乾個基金,這種模式倒是把團隊分開了,但一開始募資用的業績和品牌卻都不是這個團隊的,其目的就是去忽悠中國不成熟的LP們。
2. GP團隊因專注性不夠帶來的利益衝突還有另外一個常見的現象:GP團隊或個別主要成員在PE投資之外還有別的業務。中國全民PE的熱潮之下,湧現很多有意思的GP團隊。比如說有做企業管理諮詢的公司,也成立一個PE基金,老大既是諮詢業務的首席合伙人,又是PE投資的首席合伙人,這樣就屬於典型的侵蝕LP利益。因為你拿著LP給你的管理費,卻同時又部分做著跟LP利益無關卻增加你自己利益的事情。類似的混合型GP很多,有會計師事務所發起成立PE基金的,也有律師事務所發起成立基金的,等等。他們之所以能忽悠到LP心甘情願的給錢,就是利用了目前中國LP群體對PE行業的不了解,這是違背PE治理的行為。
3.募集基金和基金投資過程中對LP的信息披露有問題,是GP們利用信息不對稱損害LP利益的另一個常見現象。最常用的手法就是虛假披露、誇張披露、模糊披露、隱瞞披露等等。特別是在基金募集的過程中,很多GP利用中國LP大多數不會對GP進行專業的盡職調查的弱點,對GP公司的股東背景、團隊經歷和投資業績進行所謂的『包裝』,從而達到欺騙或誤導LP的目的。同時,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一家負責任的GP,也必須針對任何涉及到LP利益但在基金投資協議裡又沒有界定清楚的事件或決定,對LP進行專門的披露,有的甚至要征得LP代表們(基金通常會設立『LP投資人委員會』)的同意。而不能采取隱瞞的方式,形成LP利益受損的潛在風險。舉個典型的例子,基金投資過程中會產生很多的費用,有些界定的很清楚,是從管理費裡面支出的,如GP公司的日常管理費用。而有的費用,比如說支付給財務顧問公司的項目中介費用,或者盡職調查過程中的一些技術諮詢費用等,到底是從管理費裡列支,還是從基金裡面列支從而打入基金的投資成本呢?如果《基金投資協議》裡面沒有界定清楚,GP就不能自行決定從基金投資成本裡出,而是應該召開『LP投資人委員會』專門會議來商量決定,這,就是PE治理。
(作者曾擔任某知名創投基金合伙人,現為多家PE基金提供基金管理和運營諮詢,也擔任多家企業的資本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