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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監會同意上市鉛期貨後,上海期貨交易所最新發布鉛期貨合約以及相關規則文件征求意見稿,就鉛期貨合約、套期保值管理等方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和建議反饋截止日期為2011年2月25日。
根據標准合約征求意見稿,鉛期貨的交易代碼為PB,合約規模被定為25噸/手,交易保證金比例最低為合約價值的8%,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不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5%,合約交割月份的15日被定為最後交易日,遇法定假日則順延。
同時公布的《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修訂草案規定,鉛期貨的交易保證金比例將根據客戶持倉量和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進行調整,從進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起,當鉛期貨持倉總量小於等於3萬手時,交易保證金比例為8%,持倉總量大於3萬手小於等於4萬手時,交易保證金比例提高到10%,而持倉總量如果大於4萬手,其保證金比例將提高到12%。同時按照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交易保證金比例也將在8%到30%之間進行調整。
辦法同時規定,與黃金期貨合約一樣,當鉛期貨合約連續三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10%;或連續四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12%;或連續五個交易日的累計漲跌幅達到14%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采取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出金,暫停部分會員或全部會員開新倉,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等措施,但調整後的漲跌停板幅度不超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