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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天津市級集中供(收)養優撫救濟對象基本生活,綜合考慮生活必需品、醫療費、水費、電費、煤氣費等價格上漲因素,本市研究決定自今年1月1日起,對市級集中供(收)養優撫救濟對象生活費標准進行調整。調整後的生活費標准,平均每人每月增長30%。
據了解,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核定的伙食費、服裝費、醫藥費、雜費、零用金標准執行,足額使用。不得隨意變更、擠佔、挪用。公用經費由收養單位統籌使用,用於核算供(收)養人員的煤、水、電、氣等公用項目支出。救助人員的醫藥費包含醫療救助費用,由市救助管理站統籌安排使用,分賬管理;救助護送費可用於受助人員的車費及護送所需費用。(記者單學熙)
2011年市級集中供(收)養優撫救濟對象生活費標准(單位:元/人·月)復員退伍軍人原標准900
精神病療養院新標准1170
安寧醫院原標准600
新標准780
兒童福利院原標准750
新標准1000
社會福利院原標准600
新標准780
養老院原標准700
新標准910
救助管理站原標准440
新標准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