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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某在通過快錢網支付信用卡欠款時丟失36000元,陸某以銀行和快錢網存在管理漏洞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快錢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36000元及利息。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信用卡糾紛案,
原告訴稱,原告持有中信銀行的信用卡一張。今年2月23日,原告利用中信銀行默認的信用卡還款方式,利用快錢支付清算信息公司經營的快錢網為其信用卡還款36000元人民幣。但是原告在完成網絡操作後,發現該筆款項並未進入其在中信銀行的信用卡帳戶,而是不知去向。原告認為,二被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纔導致原告遭受財產損失,故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二被告辯稱,原告並沒有利用快錢支付清算信息公司經營的快錢網為其信用卡還款,而是將河南某一網上支付第三方平臺的網站誤當作快錢網而進行了轉賬。二被告並提交了一張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支行出具的核查回單,載明『原告於2010年2月23日13時34分向河南易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一筆36000元的款項,且我行沒有通過自身系統向快錢公司支付該筆款項』。二被告認為,原告上了俗稱『釣魚』的當,其經濟損失與二被告無關,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是否曾經登陸快錢支付的網站並進行了還款操作,成為本案爭議焦點。由於雙方說法不一,原告提出司法監督申請,要求對其是否於2010年2月23日通過快錢網進行還款一事進行鑒定。國家信息中心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使用的電腦硬盤進行數據搜索,鑒定出該硬盤在2010年2月23日0時至24時共有85條訪問網站記錄。鑒定報告中列明了此85條記錄所登陸的網址,其中並沒有快錢支付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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