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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名人代言問題廣告,監管部門在哪?
10月17日,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凡在第十一屆西博會『美寧』中國廣告(國際)發展論壇上透露,《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報送國務院法制辦,該修訂送審稿將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也列為廣告主體。如獲通過,這將意味著,明星、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成都商報》10月18日)
名人代言廣告出現了問題,名人固然有責,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三大主體以及廣告審核監管部門,更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法律責任分擔原來來看,要追究責任,首先應該依次追究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責任,其次是追究廣告審核、監管者的責任,再次纔應該是追究代言廣告的名人的責任。因為代言廣告的名人只是『廣告其他參與者』,而非直接責任主體。
廣告出問題,名人被追責,恐怕也是『名人效應』。一些廣告主利用名人的社會影響,花錢僱名人為自己的產品做宣傳,擴大產品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這沒有錯。問題是,一些廣告主利欲熏心,他們利用名人做虛假宣傳,或在名人代言的光環遮掩下造假,嚴重損害了公眾的利益。因為名人代言的廣告更具鼓惑性,更具欺騙性,因此,容易導致更多的公眾上當受騙。因此,問題廣告一旦東窗事發後,代言問題廣告的名人也就成為眾矢之的。
有人認為,假如不是名人代言廣告,自己就不會上問題廣告的當。這種看法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上了問題廣告的當,也不全是名人的錯。沒有名人,一些人照樣會上當受騙,名人不過增加了問題廣告的鼓惑性。其實,我們應該辨證地看待問題。名人是名人,廣告是廣告,名人沒有問題,其代言的廣告產品不一定就沒有問題。名人與代言的廣告產品其實不是一碼子事,我們必須弄清楚這一點。
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凡表示,作為『廣告其他參與者』的名人,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此修訂送審稿獲得通過,廣告代言人將作為第四主體被監管,並對其代言的廣告承擔連帶責任。確實,由於名人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其代言的廣告更具鼓惑性,因此,將名人等『廣告其他參與者』列為『第四主體』進行監管,這沒有問題,但是,在廣告發布經營活動中,廣告監管部門責任重大,如果通過監管部門審核許可的廣告出現了問題,廣告監管部門也應承擔法律責任。要追究法律責任,廣告監管部門不能缺席。
名人代言廣告問題,決不只是名人的問題。假冒偽劣產品之所以橫行,問題廣告之所以層出不窮,固然是一些不法經營者利欲熏心見利忘義,但也與有關監管部門的失職和缺位不無乾系。如果廣告監管部門能把好關,做好廣告的發布審核和監管,名人代言的廣告還會有問題嗎?如果有關監管部門能盡到自己的責任,做好市場監管,及時發現假冒偽劣產品,問題產品還能橫行市場嗎?還會有名人代言問題廣告這樣煩人的問題嗎?
名人代言的廣告出現了問題,廣告監管部門乾嘛去了?名人代言問題廣告被追責,廣告監管部門又在哪?作為《廣告法(修訂送審稿)》送審單位,工商局應該明確自己的責任,名人代言問題廣告,工商部門不能將自己置身事外。假冒偽劣產品橫行,有關監管部門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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