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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上專業的條款內容原本已經晦澀難懂,加上保險公司大玩文字陷阱的游戲,使得身處弱勢的投保人更加無從反抗、保護自己的利益。
亂花漸欲迷人眼。
中國保險業經歷了這些年的發展,無論從規模上還是產品上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欣欣向榮的背後卻也產生了一些難以調和的矛盾。隨著市面上保險產品日漸增多,繁復的保險條款開始引發越來越多誤解和爭端,這從各級法院與日俱增的保險理賠糾紛案件數量中就可見一斑。在今年以來審理的案件中,被保險人在傷殘、意外身故後的壽險理賠糾紛佔大部分比例。
究其原因,有些是條款本身模棱兩可,普通人理解的字面含義與保險的條款含義不同;有些是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有意或無意地誤導,比如在購買保險時,對保險合同條款作廣義解釋,而最終客戶要理賠時卻得到狹義的解釋。此外,形形色色的財產險業務糾紛也層出不窮,絕大多數糾紛理由都是對專業的法律、條款理解有分歧。
盡管保監會這兩年來出臺了不少規范,企圖阻止不規范的條款、用語所造成的誤解以及保險『霸王條款』對處於弱勢的消費者的『欺壓』,但被保險合同中的『文字游戲』和銷售技巧忽悠的仍然大有人在,當引起投保人足夠重視。
重疾險:免責條款要格外留意 案例幾年前,曹女士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險,保險公司體檢後予以承保。曹女士交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簽發了保險單,雙方保險合同成立。曹女士在保險期限內患病,經三家醫院診斷,一致認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曹女士心想剛好有保險,算是不幸中的萬幸,隨即向保險公司提起理賠,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明確答復:拒絕給付。保險公司認為曹女士雖患有心肌梗,但其病癥不符合其保險條款中關於『心肌梗應同時具備的3項醫學指標』的要求,故根據合同規定,如不能同時具備上述3項指標,保險公司應當免除賠付的責任。
經鑒定,曹女士所患的心肌梗確有一項不符合保險條款的指標,但她聲稱在訂立合同時保險公司並未對『心肌梗應同時具備的3項醫學指標』的規定作出說明,自己並不知道3項醫學指標的醫學含義,因此該項條款無效。特別是該份保險單在『字面上』沒有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作出著重說明,未作清楚的交代。保險公司辯解說,訂立合同時,本公司將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口頭說明,該免責條款是有效的。
自2007年8月1日起,保險公司簽訂的重疾險合同都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發布的新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該規范最大的貢獻就是將評判標准從保險醫學改為臨床醫學,因而對投保人更為有利。據記者了解,以中國人壽為代表的許多保險公司相應修改了其條款中對疾病的定義和承保范圍。
針對上述案例,上海德理律師事務所的周律師表示,該保險合同關於免責條款沒有作著重說明,並且這部分屬於格式條款,應該無效,所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的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就是居於強勢地位的一方預先給另一方准備的合同,在這裡就是保險公司給投保人准備的合同,這種情況下,由於投保人處於弱勢,因此必須要求保險公司對某些牽涉到切身利益的條款予以重點說明。』
周律師表示,保險公司所謂的『口頭說明』需要保險公司舉證,若無法舉證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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