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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對企業應稅所得率標准進行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中第十條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調整為按以下標准執行:農、林、牧、漁業3%至10%;制造業5%至15%;批發和零售貿易業4%至15%;交通運輸業7%至15%;建築業8%至20%;飲食業8%至25%;娛樂業15%至30%;其他行業10%至30%。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調整後的企業應稅所得率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表》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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