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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頒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和實施通知,7月5日施行
募集資金幣種:人民幣、美元及其他主要外匯貨幣
投資市場: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的證券市場
投資產品:掛牌交易的股票、債券、存托憑證、房地產信托憑證、公募基金、結構性投資產品、金融衍生品等
繼華安基金率先『試水』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業務將在基金公司、券商中全面鋪開,境內居民借道境外理財的美夢即將成真。
中國證監會日前頒布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以及《關於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QDII准入條件、產品設計、資金募集、境外投資顧問、資產托管、投資運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內容及其實施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共同構成了基金公司、券商QDII業務完整的規則體系。7月5日實施。《辦法》規定,申請此項業務的基金公司要求淨資產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經營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一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證券公司淨資本不少於8億元人民幣,淨資本與淨資產比例不低於70%,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業務達1年以上。
QDII產品募集資金幣種可以是人民幣、美元及其他主要外匯貨幣。產品設計包括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以及集合理財等多種形式運作。
對於產品的規模,有關人士透露,單個產品的額度只設下限不設上限,由公司根據產品特性自行設定。在個人購買額度上,亦沒有限制。
從投資運作方面來看,《通知》要求QDII必須主要投資於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的證券市場,投資產品包括掛牌交易的股票、債券、存托憑證、房地產信托憑證、公募基金、結構性投資產品、金融衍生品等。
據了解,《辦法》及《通知》生效後,證監會將正式受理QDII資格申請,積極穩妥地組織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開展QDII業務試點工作,並將及時總結運作實踐與監管方面的經驗,進一步完善QDII監管規則。下一步,將建立QDII產品審核的專家委員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