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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安哥拉項目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嚴重違規行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今日公開譴責杭蕭鋼構和公司董事長單銀木、董事潘金水、總裁周金法。對於上述懲戒,上證所將抄報浙江省人民政府,並將其計入上市公司誠信記錄。
經上證所核查,今年1月至2月初,杭蕭鋼構與中國國際基金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設項目舉行了多次談判。2月8日,雙方就安哥拉項目合同價格、數量、付款方式、工期等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意見。2月10日至13日,雙方就合同細節舉行談判,並於13日簽署合同草案。2月15日,杭蕭鋼構纔正式刊登公告披露了安哥拉項目合同的洽談事宜。在安哥拉項目談判期間,杭蕭鋼構多個部門共有十多人參與了項目工作。在整個境外合同項目難以保密的情況下,杭蕭鋼構沒有按規定及時進行階段性的信息披露。
期間,即2月12日,在杭蕭鋼構尚未就安哥拉項目合同進行公開披露的情況下,公司董事長單銀木又在公司總結表彰大會上泄漏了有關境外工程項目的信息,而沒有按規定將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4月4日,中國證監會向杭蕭鋼構下發了《立案調查通知書》。4月5日,公司董事潘金水先後接受媒體采訪,公開發表『證監會調查的對象主要是二級市場的違規行為』、『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並不存在違規情況』等言論。上述陳述與事實不符,嚴重誤導了投資者,而且有關信息發布的行為違反了信息披露程序。
上證所認為,杭蕭鋼構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公司董事長單銀木、董事潘金水、總裁周金法未能勤勉盡責,其行為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以及在《董事聲明與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據此,上證所決定對杭蕭鋼構和單銀木、潘金水、周金法予以公開譴責。
記者觀察:杭蕭鋼構案透露監管新動向
近日,中國證監會對杭蕭鋼構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做出了處罰決定,並將有關人員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監管層反應速度之快出乎市場的預期,頗有令人耳目一新之感。
目前,杭蕭鋼構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告一段落,違法者受到了應有處罰。如對此次執法行動細加觀察,或可體味出些許監管的新動向。
更重信披監管和執法有效
真實、准確、完整、及時的信息披露是健康證券市場賴以存在的基礎。隨著市場進入全流通階段,上市公司股東利益與股價的相關度大大提昇,大股東『做多』的動力空前高漲,利用信披影響股價的衝動在一些公司股東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因此,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嚴懲不怠。針對二級市場出現的信披和股價異動密切關聯問題,證監會已建立信息披露與市場監管聯動,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常規檢查與立案調查聯動機制,實現快速反應。
此前,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明確指出,監管部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中,將上市公司股價變動納入監管范圍,實現『實時監控、實時詢問、及時披露』。在市場監察工作中,證監會和交易所將加強市場監控,對交易異常狀況及時采取詢問交易席位、市場監控等措施,必要時可向市場公布有關情況。對發生股價異常波動的情況,除上述措施之外,交易所還將及時采取盤中緊急停牌,直至公司充分澄清或披露敏感信息。
這表明,監管層開始更加注重完善信息披露監管和執法的有效機制。
更重信披及時性
最近暢銷的《對衝基金風雲錄》一書顯示,即便在美國這個成熟市場上,很多對衝基金也在靠信息不對稱來牟利,這為中小投資者所深惡痛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的就是及時,不及時就將導致不公平,就將導致信息的極度不對稱,進而傷害公眾投資者利益,影響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杭蕭鋼構個案所凸現的一個問題,就是公司在若乾應當信息披露的時間點都沒有進行披露,例如公司董事長早在2月中旬即在公司年度總結表彰大會上透露了『國外的大項目正式啟動』,但卻沒有及時公開披露,結果導致信息被個別人非法利用,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別人。
細心的投資者或可發現,在以往的處罰決定中,信息披露不及時的案件基本上是對數年前的擔保或者訴訟等事項未予披露之類的案件,鮮有因臨時報告拖上幾天被處罰者。監管層此次對杭蕭鋼構予以處罰,正是反映出監管層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及時性的動向。
更重信披准確和完整
投資者作出投資判斷更重要的是依賴於所披露信息的准確性與完整性。但在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公司在信息披露問題上猶如『擠牙膏』,明明有完整的信息,但卻『千呼萬喚不出來』,即便披露,也是『猶抱琵琶半遮面』,更有甚者則表現為嚴重的出爾反爾、不講誠信:剛剛發布澄清公告予以否認,之後卻又證實確有其事。
杭蕭鋼構即是一例,事情明明是『各施工點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後二年內完工』,卻說成是『建設周期大致在兩年左右』,使投資者誤以為項目能夠在約兩年左右的時間內完工,使公司2007年業績產生較大幅度增長;明明是並未確認合同的基礎是否存在,是否有不能履行的風險,卻不向投資者披露其未看到合同這一重大事實;明明是已接到證監會的《立案調查通知書》,調查正在進行,公司高管卻還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調查已經基本結束』、『公司不存在信披違規』,擅自發表言論誤導投資者。
證監會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這些細節均予一一點明,體現了對信披准確性、完整性的高度關注。
其實,在《證券法》對信披『真實、准確、完整』的『三性』規定基礎上,監管部門已在實際工作中將『及時性』、『公平性』納入關注范圍。杭蕭鋼構一案體現出的監管新機制的落實和監管關注點的新變化,確應成為上市公司做好信披工作的指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