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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正式立案調查僅22個工作日後,4月30日,證監會做出了對於杭蕭鋼構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認定杭蕭鋼構存在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兩項違法違規行為。
證監會決定對杭蕭鋼構給予警告,並處40萬元罰款;對杭蕭鋼構董事長單銀木、總裁周金法分別給予警告,並處20萬元罰款,對杭蕭鋼構董秘潘金水、總經理陸擁軍、證券事務代表羅高峰分別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罰款。
據悉,杭蕭鋼構案中有關人員涉嫌犯罪的線索已被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自2007年1月30日實施以來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的首例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
決定書稱,杭蕭鋼構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行為,涉及事實有二:一是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蕭鋼構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設項目舉行了多次談判。2月8日,雙方就安哥拉項目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意見。2月10日至13日,雙方就合同細節進行談判,並於13日簽署合同草案,合同總金額折合人民幣313.4億元。2月12日下午3點,正值杭蕭鋼構和中基公司合同談判處於收尾階段,單銀木在公司2006年度總結表彰大會講話稱『07年對杭蕭來說是一個新的起點,如國外的大項目正式啟動,08年股份公司爭取達到120億,集團目標為150億。』
二是安哥拉項目合同金額巨大,應予披露而未披露。自2006年11月起,公司主要領導及幾個部門的10多名人士參與了該項目工作,信息泄露的風險已經很大。2月8日,雙方已就項目主要內容達成一致;2月11日上午,公司開始布置設計部門進行工作,表明該合同已難以保密;2月12日下午,單銀木在公司會議中泄露了信息;2月13日,公司股價連續兩個漲停,上海證券交易所詢問公司有無經營異常情況,公司稱沒有異常情況。上證所要求公司作進一步了解,並提醒公司如有異常情況要及時公告,但公司直到2月15日纔披露正在商談一個境外合同項目。《證券法》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立即將重大事件相關情況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進展和可能的法律後果,且應在指定媒體發布。《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重大事件難以保密,已泄露或市場出現傳聞,或公司證券出現異常交易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據此,認定杭蕭鋼構構成《證券法》所述『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
決定書認定,杭蕭鋼構還存在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行為,主要涉及事實有三:一是2月15日,杭蕭鋼構公告稱『公司正與有關業主洽談一境外建設項目,該意向項目整體涉及總金額折合人民幣約300億元,該意向項目分階段實施,建設周期大致在兩年左右。若公司參與該意向項目,將會對公司2007年業績產生較大幅度增長』,這與安哥拉項目合同草案實際約定的『各施工點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後兩年內完工』內容存在嚴重不符,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使投資者以為該項目的實施條件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能夠在約兩年的時間內完工,從而使公司2007年業績產生較大幅度增長。
二是3月13日,杭蕭鋼構公告稱『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與安哥拉共和國政府簽訂了公房發展EPC合同,為安哥拉興建公房項目,總工期為五年』。根據有關證據材料,杭蕭鋼構並未看到過該公房發展合同。由於該合同是杭蕭鋼構與中基公司簽訂合同的基礎,因此該合同的真實性與可行性對於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具有重大影響。杭蕭鋼構沒有在3月13日公告中披露其未看到中基公司與安哥拉政府簽訂的公房發展合同這一重大事實,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誤導,使投資者以為公司所簽合同的基礎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和風險。
三是4月4日,證監會向杭蕭鋼構下發了《立案調查通知書》,通知公司因公司股價異動,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決定立案調查。4月5日上午公司進行了公告,當日下午,潘金水先後接受了多家媒體采訪,對媒體發表『大家都誤解了公告的內容』,『(證監會)調查的對象主要是二級市場的違規行為』,『證監會調查已基本結束』,『我可以負責任地說,我們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並不存在違規情況』等言論。事實上,證監會下發通知書時,有關調查纔剛剛開始,並不是所謂的『已基本結束』,而且也未排除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因此,上述陳述對投資者產生了誤導。
決定書認為,杭蕭鋼構上述行為違法了《證券法》『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所述『誤導性陳述』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對杭蕭鋼構和相關責任人做出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