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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股指期貨在內的金融期貨、期權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將獲得『准生證』。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89號國務院令,公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條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據介紹,同現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相比,新條例將適用范圍從原來的商品期貨交易擴大到商品、金融期貨和期權合約交易。其中,商品期貨合約將包括:農產品、工業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金融期貨合約的標的物則將包括: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值得注意的是,期權合約交易的開放,意味著未來市場單個個股也可進行對衝避險。
考慮到金融期貨推出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將成為重要的市場參與者,期貨公司被定位為金融機構,這就意味著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等在內的多項新業務,這將大大改善期貨公司多年以來靠手續費進行同質化競爭的局面。新的條例同時刪除了原條例中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為期貨交易融資和提供擔保的禁止性規定。
盡管新條例定於4月15日起施行,但這並不意味著股指期貨4月15日就能上市。據介紹,條例發布只是為股指期貨的上市掃清了法律障礙,同股指期貨上市與否之間並無太多的直接聯系,股指期貨上市仍有很多准備工作要完成。中國期貨業協會副會長施建軍稱,目前各期貨公司正積極准備,迎接股指期貨交易的誕生。
新條例還明確規定,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於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針對現階段期貨市場風險特征,新條例進一步要求期貨市場加強基礎制度建設,不斷完善市場風險控制制度,如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資者利益補償機制等。
新條例要求,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新條例還在完善期貨市場監管體制、加強和完善對期貨公司及其他市場主體的監管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