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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從單位購買的住房,也要按差價繳納個人所得稅了。國稅總局昨天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關於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宣布該通知印發之日(2月8日)後發生的相關房產交易,均須依法納稅。
標准參照『工資薪金』
這一《通知》主要針對的是單位按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的情形。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即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於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來說,市民小張所在的單位效益很好,並在閔行購地建房,平均成本合計7000元/平方米。為了增加員工福利,該單位今年5月份將按5000元/平方米的價格,出售給小張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按照新規定,小張的應納稅所得額為(7000-5000)×120=24萬元。值得留意的是,這24萬元需按照『工資薪金』而非『財產轉讓所得』標准繳稅。
稅金計算類似年終獎
那麼,這部分差價應該怎麼計算稅率呢?《通知》規定,這部分收入將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征稅。
同樣以市民小張為例,這筆收入的應稅額為24萬元,如果沒有上述特別規定,把它當作5月份的一次性收入,則需按最高的稅率45%扣稅,即需繳240000×45%-15375=92625元。而參照年終獎繳稅法的話,24萬元平攤到每個月是2萬元,適用稅率25%,小張只要繳240000×25%-1375=58625元,比前一種算法少繳34000元。
會否重復納稅仍存疑
根據國稅總局的規定,通常的情況下均不存在重復納稅的可能。不過如果職工將所購單位住房出售,所涉及的重復納稅問題,此次國稅總局的規定並沒有進行說明,可能還需等待其操作細則出臺纔能明朗。
就上面的例子來說,市民小張已經為其所購住房繳納了58625元的個稅。購房3個月後,小張就以7000元/平方米的價格將該住房出手。按照去年8月出臺的二手房轉讓征稅的規定,小張的此次交易仍應繳稅。如果購房發票完整,則按差價的20%繳稅,即(7000-5000)×120×20%=48000元;如果購房發票缺失,此住房又為普通住房,則按轉讓總價的1%繳稅,即7000×120×1%=8400元。無論哪一種方法,小張都在為同樣一筆差價在兩個環節繳稅。
三種情形無須繳稅
根據國稅總局的有關規定,『房改房』、『正常價值房』、『已購房』這3種情形都是例外,職工均無需為此繳稅。
所謂『房改房』,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於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而『正常價值房』就是指單位出售給職工的房子,其價格大於等於其購置或建造成本。同樣以小張為例,如果其單位出售給他的房產價格大於等於7000元/平方米,他就無須再為此繳稅。
國稅總局還特別規定,此前未征稅款不再追征,已征稅款不予退還。也就是說,在執行日(2月8日)前職工『已購房』,將無需為之前的差價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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