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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 |
在被羈押22個月後,原健力寶集團董事長張海2月12日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兩項罪名,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張海獲判後當即表示要上訴。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被告人張海利用職務之便,共侵佔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1.207億餘元,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人民幣8644萬餘元。法院以張海犯職務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以犯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據判決書與起訴書的對比,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張海涉嫌侵佔犯罪事實全部予以認定,對涉嫌挪用資金犯罪指控中的張海挪用健力寶集團人民幣828萬元用於歸還個人欠款一項則未予認定。
判決書顯示,張海及其律師提出的佔用健力寶集團資金的行為是健力寶大股東正天公司的行為而非張海個人行為的辯護意見未得到法院采納。張海的辯護律師張民、徐玉發表示,將在本案的二審中繼續為張海進行無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