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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將至,好友小聚,其間,一個朋友的切身遭遇引起了大家的關注。此君頗具經營頭腦,歷經多番起伏後,終於走上創業之路,幾年前與其合作伙伴共同建立公司,二人出資相等。創業初期,股東之間尚能精誠合作,然而隨著公司的發展,在經營上出現了較大的分歧,對公司重大事務進行表決時經常意見相左,由於持股相當,無法形成決議,致使公司經營陷入困境。事已至此,朋友無意繼續經營,為抽身而出,要求轉讓其股權,但另一名股東不肯受讓,外人得知該公司股東不和,亦無人受讓,如此僵局,讓朋友愈發感覺年關難過了。
朋友的遭遇在公司治理實踐中並不鮮見。由於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和矛盾,股東會或董事會因對方的拒絕參加而無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議都不被對方接受和認可,即使能夠舉行會議也無法通過任何議案,這種類似電腦死機的狀況被稱為『公司僵局』。公司僵局體現為公司運行的障礙,嚴重者甚至使公司的運行機制完全失靈,公司事務處於癱瘓。在此情況下,公司本應解散,然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重大事項都由股東會決定,公司的解散同樣需要股東會的決議,而已陷於僵局的公司是任何決議(包括解散公司的決議)也無法作出的。
從本質上來說,公司僵局是公司治理機構的僵局,其焦點集中為公司股東間的矛盾。在公司中,股東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股東享有解散公司的請求權,而董事或監事並不享有該權利,董事和監事也均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雖然實踐中有些公司僵局體現為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公司高管之間的矛盾,但只有股東會的僵局纔是真正意義的公司僵局,並可能最終導致公司解散。
通常情況下,公司僵局多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中,特別是一些股東人數較少、公司規模較小的公司中,這是因為公司僵局的形成是由於公司法的制度安排特別是公司經營決策民主制度所造成。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的重大決策事項要獲得股東會過半數表決權通過,特別重大的事項,如修改公司章程、增減公司注冊資本等必須獲得股東會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纔能實施,如果股東之間發生了激烈的矛盾和衝突,並采取完全對抗的態度,那麼任何一方可能都無法形成這種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的表決多數,決議的通過變得近乎不可能,於是便形成了公司僵局的態勢。
公司僵局的出現無論對於公司本身還是對於公司股東的危害都是顯而易見的。公司僵局使公司的運行陷於停滯,由於經營決策無法作出,公司的經營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管理的癱瘓和混亂也必然導致公司的無謂損耗和財產的流失。股東投資於公司,其目的是想分享公司的利益,其中包括股東應當享有的自益權和共益權,而這些權益的享有是在公司正常運行的狀況下纔能實現的。由於公司僵局,公司的經營決策無法作出或無法有效執行,公司不可能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競爭中獲得收益,股東預期的投資目的也難以實現。更為嚴重的是,由於股東之間已經喪失了最起碼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礎已完全破裂,一方股東往往可能作出直接侵害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
公司僵局的解決之道主要有以下兩條途徑:首先,可在公司章程中預先設定約定解散條款。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行為規范的准則,對於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有人把公司章程形象地比喻為『公司憲法』。現行《公司法》突出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管理中的自治作用,突出了章程作為公司根本大法的地位,具體表現便是任意性規范條款數量大增,允許公司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的領域內自行制定章程內容,使章程自行規定的內容在公司運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為避免公司僵局,可在公司章程中對解散權進行明確約定,當股東會決議解散不能達成時,約定解散顯得十分重要,股東可在章程中規定法定事由以外的其他解散事由,該事由一旦出現,公司即歸於解散。如因連續三年未盈利或虧損達到某種程度時,公司解散。其次,股東請求公力救濟解散公司。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這雖然為公司僵局的破解提供了一種正式的、制度化的途徑,但是,這種途徑的適用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特別是『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這為適用該條法律設置了一個前提,即只有在用盡了其他方式仍不能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的嚴重困難時,方能適用。至於哪些是其他途徑,如何纔是達到了通過其他途徑仍不能解決的狀態,法律並未作規定,其賦予了裁判者一種自由裁量權,以使裁判者在審理該類訴訟時,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解散公司對處於僵局中的公司而言,無疑是最徹底的解決方式,但是在實踐中,對此應持慎重態度。生活的經驗告訴我們,只要有足夠的誠意,許多的矛盾,包括公司僵局當事人之間的嚴重分歧,都最終會化解,公司經營狀況的改觀、公司股東自身所處環境的變化以及其他因素都可能成為打破公司僵局的催化劑。與此同時,公司法律顧問、公司債權人、商業伙伴等都有可能通過其自身的影響力而使僵局當事人回到談判桌前,並有可能最終消除分歧、言歸於好。
總而言之,公司解散並非必然之途,和諧發展纔是圓滿之道。(作者王岩系金融學博士天津財經大學講師萬鈞律師事務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