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月1日起,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繳納將由先前的“預徵制”轉爲實打實的“清算制”,而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標準提高2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提高1倍的政策已於1月1日正式實施。在房價高位運行、“且調且漲”的背景下,2007年房地產稅費調控的大幕已然開啓。
土地增值稅“清算制”衝擊波
1月16日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將實行清算式繳納,取代現行的以“預徵”爲主的土地增值稅繳納法。
業內人士介紹,我國現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細則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着物並取得收入的,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稅率爲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最低的,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即成本)金額50%的,課稅30%;最高的,增值額佔扣除金額200%以上的,課稅60%。
但在實際操作中,累進稅率極少被嚴格使用。《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留下了一個“活口”,即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徵土地增值稅。結果,這一“例外”規定被普遍使用,目前各地土地增值稅徵收多采用預徵收制。加之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種,各地徵收標準不一,一般預徵額多爲房屋銷售價格的1%至3%。這一稅率與房地產行業的高利潤明顯不符。
“土地增值稅從‘預徵’轉爲‘清算’,會壓縮房地產開發的利潤空間。”上海萬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一位銷售經理說,“清算制”是使土地增值稅“恢復”到開發商應該繳納的水準,並不是新增稅負——“不是現在要多繳,而是以前少繳了”。
業內人士指出,與土地增值稅對應的是開發利潤並非成本,說土地增值稅會“加大開發商成本”是誤讀,它只會壓縮高利潤空間。況且,現行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還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清算制”對房地產業高利潤究竟能有多大的衝擊,關鍵還要嚴格“扣除項目”的界定,否則,開發商做大扣除項目,增值額自然又會“縮水”。
樓市進入稅收調控新階段
即將實行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制”向外界傳遞了一個信號:稅費政策成爲2007年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重要工具。
1月1日起,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在1998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基礎上平均提高2倍,其中繳納稅費最高的大城市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由以前的0.5元至10元調整爲1.5元至30元。同時,新批准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在原有的基礎上提高1倍的政策也正式實施。自此,土地增值稅清算、土地使用稅和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提高,三者構成了土地環節的“一費二稅”上調政策。2007年房地產市場稅費政策調控正式啓幕。
中國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尹中立認爲,調整相關稅收政策對樓市宏觀調控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復旦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教授認爲:“如果現有政策尚不足以把病(房價逆調控高漲)治好,不排除物業稅適時出臺。此稅種在國際上通行,一般佔財產稅的70%至80%的比重,在我國實施也只是遲早之事。”
要精準“打擊”不要稅負轉嫁
對於稅收調控,普通購房人期盼能成爲精準“打擊”房價偏高的利器,擔心稅負最終又轉嫁到買房人頭上。
房地產研究專家顧海波指出,“稅收調控能否起到預期效果,關鍵還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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