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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擴大了對於開發商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同時確定開發商的福利用房也要征收土地增值稅。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這一《通知》以及去年以來國家對於土地增值稅的加緊措施,將更好地避免長期以來存在的開發商逃稅現象。
《通知》明確規定了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和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其中說明: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於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而關於清算條件,『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以及『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都將納入新的土地增值稅征收條件。
『以前,土地增值稅在項目開始之初預征後,一直要到這個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後,纔征收土地增值稅。這給部分開發商以投機的空間:比如可以保留部分房源不銷售,就能延緩繳稅期限;也有開發商將項目分多期開發,來推遲整體的繳稅時間,』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新出臺的《通知》能夠避免這些情況的出現,對於以前在這方面鑽空子的開發商而言,將會產生比較大的打擊。』
上述人士同時對記者表示:由於近年來部分地方在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實際操作中存在漏洞,嚴征土地增值稅是去年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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