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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銷售火爆,相關風險凸現的當下,規范基金銷售行為的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推行。記者獲悉,《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下稱《內控指導意見》)已於日前下發到各基金公司征求意見。
業內專家指出,該《內控指導意見》將與此前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技術指引》(以下簡稱《技術指引》)共同搭建起基金銷售法規框架的雛形,並對基金銷售機構的行為進行具體的指導規范。
據了解,正在征求意見中的《內控指導意見》在明確內控目標及原則的基礎上,分別從內部環境控制、業務流程控制、會計系統內部控制、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監察稽核控制五個方面加以具體要求和闡述,彌補了以往相關法規多限於原則性規定,操作性不強的缺陷,為監管提供了清晰的依據,有助於推動監管方式由過去單純的准入監管向行為監管的轉變。
根據《內控指導意見》的定義,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是指基金銷售機構為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實施操作程序與監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統。
《內控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應遵守健全、有效、獨立以及審慎四項原則。其中,健全性原則要求,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基金銷售機構的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及網點和所有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避免了管理漏洞的存在。審慎性原則則特別強調了制定內部控制應當以審慎經營、防范和化解風險為目標。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內控指導意見》沒有明確提出『適用性原則』,但在『內部環境控制』一章亦有所體現,與《技術指引》一脈相承。
有關人士表示,所謂基金銷售的『適用性』,是指基金公司應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設計不同的產品,而不能過於強化某一指標的吸引力,比如將高風險產品推薦給低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
『內部環境控制』一章第七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包括基金產品、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運營操作在內的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機構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范和化解風險,保證銷售適用性原則的有效貫徹和投資人資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