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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包括外國保險公司在我國境內的分公司),都應及時披露年度報告、重大事項臨時報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和保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這是保監會昨日發布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所規定的。
根據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應將年報登載於公司網站上。未開設網站的公司,應當將年報登載在至少一種保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重大事項臨時報告應刊登在至少一種保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上,或登載於公司網站上。
未按照規定時間和方式披露信息的公司,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披露虛假信息的,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公司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披露年報。年報至少應包括公司概況、公司治理概要、風險及風險管理、經營概況、償付能力狀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年度內重大事項、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保險公司若發生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變更、公司高管以及總精算師變動、償付能力出現不足、重大關聯交易、重大戰略投資、提前解聘或更換為其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事項,應當披露重大事項臨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