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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期貨交易風險管理,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簡稱交易所)期貨交易的正常進行,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所風險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價格限制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強制減倉制度、結算擔保金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和投資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准備金和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標准在期貨合約中規定。
第五條 期貨合約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交易保證金標准,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出現連續同方向漲跌停板;
(二)遇國家法定長假;
(三)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
(四)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調整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標准的,交易所應在當日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准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第七條 期貨合約出現漲跌停板的,其交易保證金按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結算准備金適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
第三章 價格限制制度
第九條 交易所實行價格限制制度。
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條 股指期貨合約的熔斷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10%,最後交易日不設價格限制。
第十一條 每日開盤後,股指期貨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一分鍾,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
(一)啟動熔斷機制後的連續十分鍾內,該合約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十分鍾後,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二)熔斷機制啟動後不足十分鍾,市場暫停交易的,熔斷機制終止,重啟交易後,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三)收市前三十分鍾內,不啟動熔斷機制。熔斷機制已經啟動的,繼續執行至熔斷期結束。
(四)每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
第十二條 期貨合約以熔斷價格或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
第十三條 單邊市是指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即收盤前五分鍾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
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稱為D1交易日,以下幾個交易日分別稱為D2、D3交易日)出現單邊市,則D1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按下述方法調整:交易保證金為10%,收取標准已高於10%的按原標准收取。
第十四條 該期貨合約D2交易日未出現同方向單邊市,D3交易日交易保證金標准恢復到正常水平。
D2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標准參照前條規定執行。
D2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且D2交易日為最後交易日,則該合約直接進行交割結算。D2交易日不是最後交易日,則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況采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開新倉,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強制減倉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第四章 限倉制度
第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
第十六條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合約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
第十七條 會員和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一)對投資者單個合約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持倉限額為2000手。
(二)某一合約總持倉量(單邊)超過10萬手的,結算會員該合約持倉總量(單邊)不得超過該合約總持倉量的25%。
(三)獲准套期保值額度的會員或投資者持倉,不受此限。
第十八條 會員和投資者超過持倉限額的,不得同方向開倉交易。
第五章 大戶報告制度
第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准的,投資者應通過受托會員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准。
第二十條 投資者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標准的,應於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有權要求投資者補充報告。
第二十一條 達到交易所報告標准的投資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資者大戶報告表》,內容包括會員名稱、會員號、投資者名稱和交易編碼、合約代碼、持倉量、交易保證金、可動用資金;
(二)資金來源說明;
(三)法人投資者的實際控制人資料;
(四)開戶材料及當日結算單據;
(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會員應對達到交易所報告標准的投資者所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會員應保證投資者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有權對投資者提供的材料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在不同會員有持倉,且合計達到報告標准的,應向交易所報告。投資者未報告的,由交易所指定其受托會員之一按第二十一條報送該投資者的有關材料。
第六章 強行平倉制度
第二十五條 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對會員、投資者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會員、投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一)會員結算准備金餘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二)持倉超出持倉限額標准,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的;
(三)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四)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五)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第二十七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
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後第一節。規定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一)會員執行
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一)、(二)項的,強行平倉規則由會員自行確定,強行平倉結果應符合交易所規定,不符合交易所規定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二)交易所執行
1、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
(1)自營賬戶結算准備金小於零,經紀賬戶結算准備金大於等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其自營賬戶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由交易所按上一交易日結算後合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優先選擇持倉量大的合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合約。
自營賬戶強行平倉後,結算准備金仍小於零,交易所將其經紀賬戶中的投資者持倉和交易保證金移轉到其他會員。具體移倉程序按《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辦理。
(2)經紀賬戶結算准備金小於零,自營賬戶結算准備金大於等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交易所暫停自營賬戶開倉業務,動用自營賬戶的結算准備金餘額進行補足。仍未補足的,通知會員對自營持倉主動平倉,以彌補不足部分。會員未主動平倉的,交易所對自營持倉進行強行平倉,將釋放出的資金劃至經紀賬戶。經紀賬戶結算准備金仍小於零的,其經紀賬戶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由交易所按上一交易日結算後合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選擇持倉量大的合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合約,按該會員所有投資者等比例分配。
經紀賬戶頭寸強行平倉後,結算准備金大於零的,將投資者剩餘持倉和交易保證金移轉到其他會員。具體移倉程序按《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辦理。
(3)自營賬戶和經紀賬戶結算准備金都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強行平倉順序為先自營賬戶,後經紀賬戶。
經紀賬戶頭寸強行平倉後,結算准備金大於零的,將投資者剩餘持倉和交易保證金移轉到其他會員。具體移倉程序按《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辦理。
(4)多個會員需要強行平倉的,按追加保證金由大到小的順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證金大的會員。
2、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的強行平倉
(1)只有一個會員出現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情況的,先平自營賬戶頭寸,再平經紀賬戶頭寸,其需強行平倉的經紀賬戶頭寸由交易所按會員超倉數量與會員持倉數量的比例確定有關投資者的平倉數量;有多個會員出現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情況的,其需強行平倉頭寸按會員超倉數量由大到小順序,優先選擇超倉數量大的會員強行平倉。
(2)投資者超倉的,對該投資者的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投資者在多個會員處持倉的,按持倉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選擇會員強行平倉。會員和投資者同時超倉的,先對超倉的投資者進行平倉,再按會員超倉的方法平倉。
3、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三)、(四)、(五)項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和投資者具體情況確定。
當會員同時滿足第二十六條第(一)、(二)項情況時,交易所先按第(二)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第(一)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第二十八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序
(一)通知。
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二)執行及確認。
1、開市後,有關會員應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
2、結算會員超過規定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餘部分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
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信息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第二十九條 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三十條 因受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制約而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其剩餘持倉頭寸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強行平倉,仍按第二十七條原則執行,直至強行平倉完畢。
第三十一條 因價格漲跌停板或其他市場原因而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當日結算結果,對該結算會員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由於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須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交割義務。
第三十三條 由會員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仍歸直接責任人;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強行平倉發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直接責任人是投資者的,強行平倉後發生的虧損,由該投資者所在會員先行承擔後,自行向該投資者追索。
第七章 強制減倉制度
第三十四條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淨持倉盈利投資者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雙向持倉的,其淨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餘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衝平倉。
第三十五條 強制減倉的方法
(一)申報平倉數量的確定
在D2交易日收市後,已在交易所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無法成交的、且投資者合約的單位淨持倉虧損大於或等於D2交易日結算價的10%的所有持倉。
投資者不願按上述方法平倉的,可在收市前撤單。
(二)投資者單位淨持倉盈虧的確定
投資者合約單位淨持倉盈虧是指投資者該合約的持倉盈虧的總和除以淨持倉量。該合約持倉盈虧的總和是指該合約所有持倉中,D1交易日前成交的按前一交易日結算價、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成交的按實際成交價與D2交易日結算價的差額合並計算的盈虧總和。
(三)淨持倉盈利投資者平倉范圍的確定
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投資者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零的投資者的所有持倉都列入平倉范圍。
(四)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
(1)在平倉范圍內按盈利的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屬平倉范圍內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或等於D2交易日結算價的10%以上的持倉(簡稱盈利10%以上的持倉);其次分配給單位淨持倉盈利小於D2交易日結算價的10%而大於或等於6%的持倉(簡稱盈利6%以上的持倉);最後分配給單位淨持倉盈利小於D2交易日結算價的6%而大於零的持倉(簡稱盈利大於零的持倉)。
(2)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平倉數量(剩餘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持倉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單位淨持倉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大於或等於申報平倉數量的,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單位淨持倉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單位淨持倉盈利10%以上的持倉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單位淨持倉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小於申報平倉數量的,根據單位淨持倉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單位淨持倉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向申報平倉投資者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餘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單位淨持倉盈利6%以上的持倉分配;還有剩餘的,再向單位淨持倉盈利大於零的持倉分配;還有剩餘的,不再分配。
(五)強制減倉的執行
強制減倉於D2交易日收市後執行,強制減倉結果作為D2交易日會員的交易結果。
(六)強制減倉的價格
強制減倉的價格為該合約D2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價。
(七)強制減倉當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恢復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該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按合約規定執行。
(八)由上述減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及其投資者承擔。
第三十六條 該合約在采取上述措施後風險仍未釋放的,交易所宣布為異常情況,並按有關規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
第八章 結算擔保金制度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的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第三十八條 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擔保金和變動擔保金。基礎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參與交易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擔保金數額。變動擔保金是指隨著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的擔保金。
(一)各類結算會員的基礎結算擔保金為:交易結算會員1000萬元(人民幣,下同),全面結算會員2000萬元,特別結算會員5000萬元。結算會員在簽署《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股指期貨結算交割合同》生效後的5個工作日內,到交易所指定銀行的結算擔保金賬戶繳納相應數額的基礎擔保金。
(二)交易所每季度最後一個交易日收市後,根據市場總體情況測算出全市場的結算擔保金總額,結算擔保金總額為上一季度日均交易保證金的8%。
每個結算會員根據業務量按比例分擔結算擔保金總額。結算會員應分擔的結算擔保金=結算擔保金總額×(20%×該會員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該會員上一季度日均持倉量/交易所上一季度日均持倉量)。
結算會員分擔到的結算擔保金數額大於其結算擔保金餘額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到交易所指定銀行的結算擔保金賬戶補交差額部分;分擔到的結算擔保金數額小於其結算擔保金餘額,且大於其基礎擔保金數額的,交易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結算擔保金餘額與分擔結算擔保金的差額部分劃至結算會員賬戶;分擔到的結算擔保金數額小於基礎擔保金部分的,交易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結算擔保金餘額與基礎擔保金的差額部分劃至結算會員賬戶。
(三)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隨時調整結算擔保金的收取標准和收取時間。
第三十九條 結算擔保金的使用:
(一)自營賬戶結算准備金小於零,經紀賬戶結算准備金大於等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交易所采取強行平倉等措施後,自營賬戶結算准備金仍小於零,先使用該違約會員的結算擔保金補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二)經紀賬戶結算准備金小於零,自營賬戶結算准備金大於等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交易所采取強行平倉等措施後,經紀賬戶結算准備金仍小於零,先使用該違約會員的結算擔保金補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三)經紀賬戶和自營賬戶結算准備金都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交易所采取強行平倉等措施後,結算准備金仍小於零,先使用該違約會員的結算擔保金補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第四十條 結算擔保金依前條規定使用時,會員分擔的金額以其所繳存的結算擔保金為限,其分擔比例為該結算會員結算擔保金餘額佔當前未使用結算擔保金總額之比。
第四十一條 結算會員繳存的結算擔保金,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使用後,應於交易所規定期限內按原繳納標准補足。未按期補足的,按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交易所使用結算擔保金後,應向違約會員追償。追償所得的款項,按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彌補會員結算擔保金。
第九章 風險警示制度
第四十三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
(一)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會員或投資者交易異常;
(三)會員或投資者持倉異常;
(四)會員資金異常;
(五)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
(六)交易所接到投訴涉及到會員或投資者;
(七)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八)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交易所發出書面通知,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投資者應當由會員指定人員陪同;
(二)交易所安排談話提醒時,應將談話時間、地點、要求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會員;
(三)談話對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事先報告交易所,經交易所同意後可書面委托有關人員代理;
(四)談話對象應如實陳述、不得故意隱瞞事實;
(五)交易所工作人員應對談話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的,有關報告方式和報告內容參照大戶報告制度。
第四十六條 通過情況報告和談話,發現會員或投資者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交易所有權對會員或投資者發出書面的《風險警示函》。
第四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在指定的有關媒體上對有關會員和投資者進行公開譴責:
(一)不按交易所要求報告情況和談話的;
(二)故意隱瞞事實,瞞報、錯報、漏報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銷毀違規違約證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調查的;
(四)經查實存在欺詐投資者行為的;
(五)經查實參與分倉和操縱市場的;
(六)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交易所對相關會員或投資者進行公開譴責的同時,對其違規行為,按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發出風險警示公告,向全體會員和投資者警示風險:
(一)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三)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
(四)會員或投資者交易存在較大風險;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有權按本辦法和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其他金融期貨品種的風險控制管理制度,上市時另行公告。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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