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訴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違約許可他人開發中國A50指數期貨一案,昨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經過三小時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官宣布休庭後擇日另行宣判。
據透露,除了可能終止合同外,上證所信息公司還向新華富時公司提出要求經濟上的賠償。
針對此案,法律專家指出,這是一起典型的『商業合同糾紛案』。根據雙方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新華富時用編制的指數開發或許可他人開發衍生產品都屬於違約。所以說,從整個合同角度來講,上證信息此次的起訴是一次正當的維權,即依據合同約定來維權。
對於此次庭審,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庭後向記者表示,『不發表任何評論』。
新華富時股東之一——富時集團亞太區董事總經理Paul Hoff和新華富時公司中國區總經理朱閃在庭後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稱,並不認為自己違反了合同。
朱閃透露:『庭審的主要焦點是,上證所信息公司認為我們違反了合同,將所獲得的證券信息也就是股票價格,授權給新加坡交易所去開發衍生產品;但我們認為沒有這麼做,我們是將股票指數,而不是股票價格去授權給新加坡交易所去開發衍生產品。』
有法律專家指出,事實上,我國已經在證券法修訂過程中考慮到信息必須規范運作、依法運行纔能得到保障。證券法113條第二款寫明,『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與此同時,經過證監會批准的上證所交易規則5.1.3條也規定,『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經本所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就此案而言,無論是依據相關法律還是交易所本身規則,或者依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上證信息的起訴都是一種依法維權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規范信息的使用。
在回答如果敗訴,新華富時公司是否還會繼續編制指數的問題時,Paul Hoff表示,『我們認為股票價格行情是一個公共的信息,而交易所是有義務給每個想獲得這個信息的機構提供平等和開放的機會,我們有其他合同安排,使得我們能夠得到及時信息繼續編制指數』。不過,他沒有進一步透露具體和哪家公司簽訂了合同。
從目前的情況看,原、被告許可合同將於2006年10月到期,法律專家表示,如得不到續簽,之後新華富時A50指數的信息來源及其編制行為的合法基礎將完全喪失,『中國A50股指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持續上市的基礎將不復存在,該產品的投資者將面臨系統性風險。該法律專家還強調,如何合法合規使用信息是一個不容忽視的法律問題。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