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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年初證監會頒布封殺『股市黑嘴』的13條禁令,中國證券業協會昨天發布《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諮詢媒體節目聽證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進一步加強對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媒體節目的監管。
所謂證券投資諮詢媒體節目,是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在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時參與的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證券節目以及營銷證券研究報告、雜志、軟件等的媒體節目。協會將依據本辦法組織證券投資諮詢媒體節目聽證,對節目內容的合規性進行論證。
根據《試行辦法》,協會將設立聽證委員會,負責證券投資諮詢媒體節目的聽證工作。聽證委員會由10至15名聽證委員組成,聽證委員由證監會、協會、業內機構以及中介機構的有關專家擔任。
《試行辦法》對召開聽證會的具體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不定期對證券投資諮詢媒體節目進行抽查時;證券投資諮詢媒體節目涉及多起投訴時;證券投資諮詢媒體節目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時以及協會認為必要時。
《試行辦法》規定,需要召開聽證會時,協會在聽證會召開的10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會有關事項通知聽證當事人。必要時,可邀請監管機構代表、投資者代表等參加聽證會。與聽證內容有關的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按協會要求在聽證會召開的5個工作日前,提交相關媒體節目的全部資料復制件。
在聽證會召開過程中,聽證委員應按時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證券投資諮詢媒體節目的合規性發表意見。聽證會結束後,召集人主持起草聽證意見書,由協會報證監會機構監管部備案。聽證意見可根據需要在業內通報或公開披露。
據悉,聽證意見僅作為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規范執業行為的參考,不作為任何司法及行政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