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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范股息紅利稅收政策,加強退庫管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24日發布《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退庫的補充通知》規定:扣繳義務人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並已將稅款繳入國庫,應當辦理退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通知指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的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原繳款書,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並在『收款單位』欄填寫扣繳義務人名稱;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按規定辦理退庫,將應退稅款退至扣繳義務人賬戶;扣繳義務人根據現行的結算規則及時退至納稅人賬戶。
另據新華社電為進一步規范股息紅利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征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4日發布《關於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將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減免稅政策有關執行口徑做了進一步解釋。
補充通知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文)下發之日後(含當日)上市公司實際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
符合上述規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可按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的減稅政策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個人投資者;稅款已繳入國庫的,由財稅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退稅,並由扣繳義務人退還個人投資者。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05]102號文規定,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財稅[2005]102號文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