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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官方網站消息,為貫徹執行近期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方便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制定發布《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詳細、全面地規定了新的出口收匯核銷程序。
消息稱,根據《辦法》中的原則性規定,《細則》明確了對出口企業的收匯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條件、核銷方式等。外匯局可以根據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年度考核結果、國際收支申報、出口貿易方式、收匯方式等相關情況,對出口單位實行分類管理,主要采取三種核銷管理方式:在保留原逐筆核銷方式基礎上,新增了批次核銷和自動核銷方式。
其中,逐筆核銷是由出口單位按核銷單證一一對應進行報告,外匯局按照一一對應的原則逐筆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適用於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以及差額核銷和無法全額收匯的出口收匯數據。
批次核銷是由出口單位集中報告,外匯局按批次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手續的核銷方式。適用於除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外的所有出口單位的全額收匯核銷,以及來料加工項下和進料加工抵扣項下需按合同核銷的出口收匯數據。
自動核銷是指出口單位不需向外匯局報告,外匯局根據從『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采集的核銷單信息和報關信息,以及從『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系統』采集的收匯信息,進行總量核銷的核銷方式。適用於國際收支申報率高以及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出口收匯榮譽企業的一般貿易項下及其他出口貿易項下全額收匯的出口收匯數據。
實行自動核銷的出口單位,除特殊情況外,無須向外匯局進行核銷報告,無須到外匯局辦理核銷手續,由外匯局通過『出口收匯核報系統』對其出口報關數據和銀行收匯數據自動總量核銷,也無須憑核銷單退稅聯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由稅務部門根據從『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接收的電子數據和外匯局按月向稅務部門提供的已核銷清單辦理退稅手續。
此外,《細則》對近年來銀行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新情況進行了歸納,盡可能全面、詳盡地對從境內保稅區、出口加工區、鑽石交易所等海關實行封閉管理的特定經濟區域、境內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銀行開立的離岸賬戶、深加工結轉項下收回的出口貨款以及出口保理、買方信貸等項下的外匯收入,銀行應當如何為出口單位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進行了明確規定。
《辦法》和《細則》對出口收匯核銷的原有法規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必將對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增強企業出口競爭力、促進貿易便利化、提高出口收匯核銷工作效率和監管水平起到積極的作用。尤其是批次核銷和自動核銷方式的應用,標志著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正在由逐筆核銷轉向總量核銷,是核銷管理手段的新飛躍。
《辦法》和《細則》自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為了貫徹執行《辦法》和《細則》,國家外匯管理局設計開發了『出口收匯核報系統』,並將於2003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分期分批推廣。自2003年10月1日起,凡已經推廣運行『出口收匯核報系統』的地區,應當按照《辦法》及《細則》的規定執行;而尚未推廣運行『出口收匯核報系統』的地區,仍按原出口收匯核銷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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