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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股市近年來持續低迷,下跌通道似乎深不見底。社保基金、QFII相繼入市,但證券市場仍然波瀾不驚。在此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之修改,注定要背負起拓展政策空間,重拾發展機遇的殷切期望。
從2002年底證監會提出150多條修改建議,到近期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周正慶定調:『《證券法》大改的可能性不大,要集中精力解決主要矛盾,爭取盡快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一過程表明,業界對證券法修改的普遍利好預期,必須作出一定的調整。
從現有信息分析,與證券市場緊密相關的修改將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證券品種適時增加
原法條: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二條)。
修改原因:證券市場中可交易的證券品種極其豐富,證券法起草之初,出於金融安全的考慮,采用了『窄口徑』的立法模式,使得其他證券品種,如期權、期指等證券品種創新,雖然絕大多數事實上已經存在,但卻遲遲領不到『准生證』,合法性一直存在懸疑。另外,這種由主管機關『認定』證券創新品種的做法,還壓制了交易所和券商的市場創新空間。在證券品種創新熱潮的衝擊下,隨著市場運作日趨規范,拓寬證券品種已然提上議事日程。證券法起草小組在不同時間、不同場合多次提及要拓寬證券法的調整范圍。
修改方向:證券法修改後,證券品種將呈現『寬口徑』態勢,但估計不會采用美國1933年《證券法》第2節(1)對證券進行包羅萬象的立法體例。可能的結果為兩種:第一,將投資基金、期貨、期權加入其中,還可能將期指也列入證券法的調整范圍,當然,後者的可能性相對較小。第二,授予『證券交易所依法認定證券品種』的權力,但證券監管部門保留撤銷權。
影響:可交易證券品種的增加,將使證券市場的交易更為活躍,券商收入也因此增加。如果最後由證券交易所把持證券品種創新之大門,則市場創新空間將更為廣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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