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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一長假裡,除了外出旅游和在家休息的人們之外,還有很多人在這個假期仍然還得加班,不能休息,那麼假期加班的工資應該怎樣計算呢?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是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因此,今年十一假期法定假日的10月1號、2號、3號加班報酬應當按平時日工資的300%計付,10月4號、5號這兩天是公休日,加班後若單位能夠安排補休並給予同等時間補休的,不發加班工資,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則單位應按日工資的200%計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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