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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月前,中國書法家關東昇因美國道瓊斯公司擅自將其書法作品『道』用做商業標識而將後者告上法庭。二十二日,北京第一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道瓊斯立即停止侵權,並向關東昇賠款四十萬餘元人民幣。
關東昇訴稱,一九九四年,其為道瓊斯公司總裁康彼得先生題寫具有獨特風格的『道』字。但時隔八年後,他得知道瓊斯公司未經其許可將該款『道』字用於其公司的商業標識,其運用范圍包括網絡、報紙廣告、各種宣傳材料等。
關東昇認為,道瓊斯公司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其書法作品『道』字,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人民幣五百萬元人民幣。
被告道瓊斯公司辯稱:其使用的商業標識中包含的『道』字確為原告所寫,但其使用是經過原告許可的,並不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北京一中院認為,原告所書寫的『道』字為書法藝術創作成果,原告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道瓊斯公司雖然受贈獲得該作品的原件,並未獲得該作品的著作權,道瓊斯公司可以以展覽作品原件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但不能據此認為原告已許可其將該作品作為商業標識使用。故依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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