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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將不再允許在居民居住的房屋頂部設置戶外廣告。《北京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規定(送審稿)》目前正在首都之窗網站上征詢市民意見,《規定(送審稿)》要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置不得妨礙城市的生產或者人民生活。
《規定(送審稿)》要求,戶外廣告不得附著於各種橋梁;不得設置在天安門廣場、中南海、故宮、釣魚臺地區及周圍100米范圍,以及長安街沿線復興門至建國門之間道路紅線以外100米范圍。在三環路以內(含)的范圍以及三環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線設置立柱式廣告的,高度不得超過15米;設置落地式廣告媒體的,總高度不得超過7米。
《規定(送審稿)》要求,除有固定行駛路線的公共電、汽車外,不得在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小公共汽車、出租車輛、班車等)以及非公共交通工具上設置戶外廣告。車頭正面、前後風擋玻璃及兩側車窗不得設置廣告。
牌匾標識應當設置在建築物門楣或者檐口以下,一店一牌,不得設置在長安街及其延長線(首鋼東門-通州東關大橋)、迎賓線、天安門廣場、中南海、故宮、釣魚臺地區等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頂部,以及國家黨政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京機構的建築物、構築物頂部。
有關部門認為,原有的戶外廣告審批制度存在缺陷。目前,無償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已成為廣告公司牟取財富的一種手段,造成國家空間資源的大量流失。同時,個別不法廣告公司不惜冒屢建屢拆的風險,違規設置廣告,同樣也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因此,改革現行的行政審批方式,建立公正合理的審批運行機制,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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