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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公司(下稱王守義集團)將『十三香』注冊成功後,山東省定陶縣永興調味品廠將國家商標評審委推上法庭。該廠稱,『十三香』是一種歷史悠久的調味品通用名稱,不是王守義最先使用,王守義集團注冊的目的是為了壟斷市場,是不正當競爭。
昨天,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十三香』能否注冊、王守義是否為原創成為庭審焦點。
『十三香』注冊引發訴訟
1999年9月,王守義集團申請注冊『十三香』並擁有了商標所有權。當時,同樣是生產『十三香』調味品的山東定陶永興調味品廠提出異議,認為根據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商品(十三香)的通用名稱和圖形』不能用來注冊商標。他們指出『十三香』是13種天然香料研磨而成。『十三』表示原料和成分的組成和數量,『香』表示商品的性質和特點,同『五香粉』一樣,『十三香』是調味品的通用名稱,不能注冊。
國家商標局認為『十三香』不是調味品的通用名稱,王守義十三香已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永興調味品廠再次提出復審後,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發『十三香』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2003第1264號):『將「十三香」作為商品通用名稱無明確依據』,『「王守義」和「十三香」之間存在密切聯系,成為消費者識別調味品的標志,「十三香」商標理應予以注冊。』
永興調味品廠稱,此舉意味著王守義集團將由此獨享『十三香』,全國近千家大大小小的生產『十三香』的廠家都要關門大吉。
2003年7月26日,該廠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令撤銷商標評審委的裁定書。
『注冊保護特定商品』
昨天,商評委的代理人明確指出,盡管我國《商標法》規定僅有本商品通用名稱的標志不能作為商標注冊,但是永興調味品廠所說的『十三香』是調味品商品的通用名稱和性質特點的標志,這一觀點沒有事實依據。
商評委的判斷依據是,早在王守義集團申請注冊時,中國調味品協會就出具意見稱,『在我國人民食用調味品的漫長歷史過程中,一直沒有「十三香」這樣一種專門調味品的分類』。商評委認為,該意見表明『十三香』不屬於法定或已經明確被國家標准和行業規范采用的通用名稱,也不是被行業相關部門認定的約定俗成的名稱。
商評委認為,正是由於王守義和公司的艱辛經營,纔使『十三香』成了調味品領域一個特有的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品牌。對於消費者而言,『王守義』和『十三香』都成了識別這一產品的標志。『王守義集團將「十三香」申請注冊,是對其具有較高聲譽的特定商品名稱的保護。』
是否原創成庭審焦點
昨天,面對永興調味品廠的訴訟,王守義集團的訴訟代理律師滕雲龍表示,原告及其他多家生產『十三香』的企業其實都是假冒王守義『十三香』的包裝、裝潢,搭名牌的順風車。
滕雲龍稱,『十三香』由王守義始創於1959年,在此之前沒有其他任何公司或個人使用過這個名稱。王守義當時為了維持生計,以家中祖傳東京(開封)興隆堂中藥房調味品配方為基礎,配制出一種調味品,分成小包黃紙包裝,蓋上『十三香』紅印,在老家以地攤方式出售。
1984年,現任王守義集團公司總經理王銀良自籌資金創辦了駐馬店興隆堂十三香調味品廠,父親王守義把此祖傳配方交給了他,裡面記載了20多種名貴中草藥配制的調味品和制作方法。王銀良在原有配方基礎上經過改進,研制出一種符合我國眾多地區人口味的純天然調料,產品名稱仍沿用『十三香』,之後連獲省級以上十多項大獎並開始批量走向調味品市場。
滕雲龍還指出,『十三香』與『五香粉』這一通用商品名稱是不一樣的。沒有表示出商品的特點成分。『五香粉』是一種通用的商品名稱,這種調味品的成分,被收錄到《現代漢語詞典》中,指:『花椒、八角、桂皮、丁香花蕾、茴香子五種調味的香料』,但在現有詞典中對『十三香』卻沒有任何解釋。
近千廠家面臨關門
永興調味品廠副廠長趙志丹面對商評委和王守義集團堅持的說法表示,『十三香』名稱據說是春秋戰國時就有,解放前也有小商販在集市街頭叫賣。他們認為『十三香』是調味品的通用名稱,就連王守義集團也是將之作為他們注冊的『龍亭』、『興隆堂』、『王守義』商標的產品通用名稱來用,不是按商標使用。
為了支持他們所說的王守義並不是『十三香』的創始人,永興調味品廠昨天還請出了曾經為了專利和王守義打過官司的另一生產『十三香』的企業的負責人邢成鎖。
邢成鎖介紹,早在1985年,他和他的侄子等人就創辦了商丘東京興隆堂調味品廠,當時王守義本人也在該廠幫忙。1986年,王守義開始在集市上擺地攤用石磨研制。1987年後,王守義回到駐馬店,和他的女婿等人纔開辦了駐馬店東京興隆堂調味品廠。
昨天庭審中,由於各方在王守義是否為『十三香』原創以及『十三香』能否作為商標上爭論不休,法庭宣布此案擇日開庭或宣判。
此案的最終結果究竟是王守義集團封殺全國同行還是『十三香』百家爭鳴,相信隨著法院判決結果的出爐,必將水落石出。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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