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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的監管已經成了關乎國民經濟安全運行的關鍵,銀監會先於銀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問世的事實,已經透露出加強金融監管的緊迫性。但是銀監會將監管誰?監管目標是什麼?監管權限有多大?銀監會又由誰來監督?這些問題在日前銀監法(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再次成為爭論的焦點。
銀監法出臺業界期待已久
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後,國務院設立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監管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並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決定銀監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對於銀監法草案的出臺,社會各界給予了極大關注。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郭研認為,銀監法的出臺是期待已久的事情。銀監法出臺後,銀行業的監管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據,監管政策的一致性和持續性將進一步加強,銀行業所面臨的政策風險會因此降低,監管效率也會得到提高。
合規監管與風險監管並重
草案具體規定了銀行業監管機構、監管對象、監管目標和原則、監管職責和措施等內容。同時,還借鑒吸收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將以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單一合規監管,改變為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並重,重點規定了完善監管制度、強化監管手段方面的內容;並對建立銀行業突發風險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等方面的內容也作了明確規定。
銀監法第六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和監督管理協調機制。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趙冬青認為,此規定可以保證銀監會與人民銀行建立一個有效的協調、溝通機制,而且信息資源可以充分利用。在談到銀監會與人民銀行的部分監督權力交叉可能發生衝突的問題時,郭研表示,這確實可能是會在監管的實踐中發生的問題,但從另一個方面看,這種安排也有可能因為競爭的存在而建立一種制衡機制,阻止監管機構的權力的濫用。
監管將強化手段加大力度
關於銀監會的監管措施,銀監法草案規定銀監會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有關材料、進行現場檢查時采取有關措施、對可能發生信用危機等嚴重問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對嚴重危害金融秩序並損害公眾利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銀監會可以指令合並有嚴重問題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被指令合並或者被撤銷的,銀監會有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提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禁止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等措施;銀監會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行為人的存款;銀監會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銀監會由誰監督尚待明確
審議中,有些委員提出,法律也應該明確規定由誰來監督銀監會,銀監會自己需承擔什麼責任。其中涉及一個再監督問題,法律也應該明確。
草案中沒有明確銀監會接受哪個部門的監督,郭研表示,誰監督監管者的問題一直是理論界關於監管問題的一個爭論的焦點,通常在只有一個監管者的情況下,這一問題的解決首先需要明確監管的原則和目標,從而通過立法的形式避免監管者濫用權力。也有的國家采取多個監管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的辦法,相互制衡。
另外,趙冬青認為銀監法中不存在政府控制過多的問題。金融活動是國家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業的違規行為可能會對一個國家產生重要影響,保留政府對金融業的控制是很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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