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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乾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業內人士認為,這將給上市公司擔保擠掉不少『泡沫』,有效地化解擔保給上市公司帶來的風險。
泡沫一:上市公司互保和子公司擔保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擔保問題關注已久,並曾在2000年6月6日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作出了規定。《擔保通知》對關聯方的規定比較嚴格:『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擔保通知》出臺,對當時主要以為大股東及關聯企業提供擔保為主的上市公司擔保進行了有力的限制。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讓證監會沒有想到的是,《擔保通知》發布後,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更多地表現為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之間的互保以及上市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資料顯示,2002年上市公司為子公司擔保金額便超過150億元。
而《通知》的出臺,證監會針對的就是這兩種上市公司擔保形式。
招商證券投行總部律師林文汶分析,《通知》『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的規定與《擔保通知》形成很好的互補,《通知》把50%作為控股標准,並從嚴進行掌握,將限制上市公司為子公司擔保的行為。《通知》還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淨資產的50%』以及『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這會給上市公司進行互保帶來很大的限制。
泡沫二:上市公司擔保帶來的或有負債
證監會高度重視上市公司擔保所帶來的或有負債。《通知》要求,在《通知》發布前形成的對外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在每個會計年度至少下降30%。
中瑞華恆信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張連起在采訪時表示,上市公司擔保肯定會增加其或有負債,雖然或有負債並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但是,對於那些擔保訴訟風險大的上市公司來說,如果訴訟成立,那麼由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就會計入資產負債表裡的預計負債,這樣,減少了當期的利潤,影響上市公司業績。
張連起認為,《通知》對上市公司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要求,在每個會計年度至少下降30%,這樣主要是抑制關聯公司之間的經濟往來,遏制控股股東或是關聯方違規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以及防止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擔保。
泡沫三:上市公司擔保的『違規』風險
證監會改變以前對上市公司擔保『違規』處罰較輕的做法,在《通知》中加大了對上市公司擔保的『違規』處罰。
林文汶指出,《通知》強調了『自發現上市公司存在違反本《通知》規定行為起12個月內不受理其再融資申請。』由於《通知》從發布之日起即開始施行,無法律預備期,而監管機關只要舉證其發現上市公司存在違反《通知》規定行為,就可能12月內不受理其再融資申請。
另外,《通知》明確了控股股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違規行為分情況須承擔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民事賠償責任及至刑事責任,只要明智的人均可看出違規的成本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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