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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內第一例軟件企業狀告最終用戶的民事糾紛以原告北大方正勝訴而告終。
法院查明,北京某公司通過捆綁式銷售購買了電子排版系統,其中的照排系統內部帶有著作權屬於北大方正和紅樓研究所的RIP2.1軟件,但沒有注明軟件的具體型號,屬於盜版。後來該公司的下屬單位寶蕾元公司使用了該系統對外提供照排服務。
因此,北大方正起訴寶蕾元公司侵害了自己的軟件著作權,要求刪除侵權軟件,並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被告寶蕾元公司認為被指控侵權的電腦軟件是在購買電子出版系統時隨機裝配的,自己並不知道是盜版。而法院一審認定:寶蕾元公司使用軟件贏利,沒有證據證明自己不知道正在使用的軟件是盜版,同時也不能證明自己沒有理由需要知道,未盡到一定的審查義務,應該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8萬元。原告不服並上訴。二審判決將賠償額提高到了7萬。
[新聞分析]『裡程碑』式的判決
北大方正的勝訴讓軟件企業非常振奮,因為判決開創了一個有利於正版生產企業維護自身權利、打擊盜版的積極先例。
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指出:對計算機軟件載體的合法取得,並不意味著對軟件著作權的合法取得。用戶買了電腦,應該審查其中運行的電腦,避免獲得盜版軟件。如果用戶明明知道合法購買的電腦裡有盜版軟件卻依然使用,就構成了對軟件權利人的侵權,要負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顯然,對於那些通過運行軟件贏利的機構或個人,再用不知道軟件是否盜版來為自己辯解是說不過去了。
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秘書長鄭勝利:有兩個關鍵點,一是證明自己不知道,二是表明自己沒有合理理由需要知道。
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顧問倫羽:是一個裡程碑式的判決,明確了最終用戶的義務。
[專家訪談]僅有『填平』原則是不夠的
在這起案件中,北大方正提出的訴訟賠償要求是15萬元,但一審只判了4.8萬元,二審也只提高到7萬元。專家對這個賠償金額的解釋說,目前各級法院在裁定軟件盜版侵權賠償額度時,普遍遵循的是『填平原則』而不是懲罰性原則。但『填平原則』是否有利於打擊盜版,還值得商榷。
所謂『填平』原則就是只要求盜版者賠付正版商品的正常售價而不額外處以罰款。在北大方正狀告寶蕾元侵權一案中,一審裁定的4萬8是正版的優惠價,二審裁定的7萬是市場價。被告在敗訴之後只是付出了購買一套正版軟件的金額。
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秘書長鄭勝利:實際只是補買了一個產品,沒有受到懲罰。法院遵循『填平』原則來審理,符合目前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但只有填平原則而沒有懲罰原則對打擊盜版不利。目前法學界正在討論是否有必要通過立法,在審理盜版軟件案件中引進懲罰原則,但除了知識產權案件可以判決一到數倍罰款外,其他賠償都不允許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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