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8月31日發布2003年第40號公告,公布對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的終裁決定,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商務部公告,進口經營者自2003年8月31日起,進口原產於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鄰苯二甲酸酐,應依據終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率(0%—66%不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3年8月31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