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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房地產公司正在有意或無意的錯誤核算開發成本,以不真實開發成本隱性抬高房價。北京市審計局投資分局局長李代昌給記者算了一筆賬,假定購房者總共花費115元,其中『底商』等經營性配套設施成本佔到20元,車庫成本佔到10元,物業管理公司用房成本5元,也就是說真正的住宅成本纔80元。換句話說,購房者花了30%本不該自己掏的錢。地產商就是通過將本不該購房者負擔的成本都放入住宅的『大成本』裡面,不知不覺中抬高了房價,從中獲取現金或無償佔用房屋的利益。
北京市審計局投資分局田謙談到,由於房地產開發周期長,開發過程中涉及到相關行業、部門眾多,行政性收費項目較多,需要掌握的相關法規政策也較多,如果房地產經營企業同時開發的不止一個建設項目,成本核算就顯得相當復雜。地產商正是鑽了這樣的空子,猛揩了業主們一次油。
隱性手段一一底商成本計入住宅成本
當工程竣工驗收後,房地產經營企業將發生的全部成本均計入建設項目成本,做為商品住宅的成本,而每個建設項目並不分類核算經營用房和居民住宅。有的房地產經營企業更甚,將其在小區內建設的單體經營用房成本,如准備以後用做商場或文化體育設施等的成本,全部計入商品住宅成本,使商品住宅成本增高,致使房價虛高,消費者負擔加大。
由於這類建設項目建成後往往都是由房地產經營企業出租或出售給其他商戶使用,但是這些建築的成本都計入商品住宅成本,致使房屋產權不明晰,實際上形成了房地產經營企業是在違法出租或違法出售商品房。同時使商品住宅成本加大,從而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正確的做法是應將『底商』的成本單獨核算,即按『底商』的建設面積佔此建築總建設面積的比例來分配負擔相應的建築安裝工程費、配套設施費、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等費用。
隱性手段二——車庫成本計入住宅成本
車庫也被地產商們打起了主意。他們采取的做法通常是把車庫出售或出租給業主。但房地產經營企業在成本核算中,往往將機動車庫的成本計入商品住宅的大成本。這樣形成的結果是加大了商品住宅成本,但購買住宅的消費者並沒有得到相應的車位?而且由於機動車庫並沒有單獨報產權,所以機動車庫沒有產權,而房地產經營企業又將這沒有產權的車位出租或出售給其他消費者,容易引起產權的混亂,並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
隱性手段三——物業管理用房計入住宅成本
在各房地產經營企業的固定資產賬上幾乎沒見到過各開發小區物業管理用房(指為多幢房屋服務的管理用房)的記錄,這就是說各小區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並不屬於相應的房地產經營企業,但實際情況是各小區的物業管理用房都被相應的房地產經營企業或該房地產經營企業另組建一個物業管理公司控制著。
在房地產經營企業的賬上,建造這些物業管理用房的成本,並沒有單獨記錄,也是計入商品住宅的成本中。如果這樣核算,物業管理用房就應該是業主的共有財產,而業主們並不了解情況,也得不到該物業管理用房的管理權和支配權,這實際上形成一種欺詐行為。
按照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面積分攤暫行規定》:『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不應計入建築空間;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第七條規定:『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可見,將管理用房由開發經營企業管理而將其成本攤入商品住宅成本是不合理的,應將其成本單獨核算,計入房地產經營企業的固定資產;如果將為多幢房屋服務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成本攤入商品住宅成本,那麼這些房屋的產權就應明確為購買小區住宅的業主所共有。
房地產商通過以上三種手段,無形中抬高了房價,最終受害的還是廣大業主。李代昌建議,相關法規還應該再進一步細化,『底商』、『車庫』、『物業管理用房』都應該單獨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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