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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股民王先生存入證券營業部的1萬元現金無故被他人領走,但是令人稱奇的是,該領款人在取錢時卻使用了只有王先生纔知曉的真實交易密碼。圍繞著到底是『營業部泄漏或竊取交易密碼導致現金失竊』,還是『王先生自己泄漏密碼或是委托他人提走了現金』的問題,雙方產生了激烈的矛盾爭執,並最終鬧上法庭。
2001年7月,股民王先生在被告申銀萬國證券公司某證券營業部開立賬戶,簽訂了證券代理協議書及在該營業部指定交易的協議書。在協議書中,雙方明確規定在保證金賬戶中如取款,必須帶好本人的『三證』,即身份證、交易卡、股票賬戶卡,並正確輸入資金取款密碼。協議簽訂後,王先生辦理了開戶手續,領取交易磁卡,並於當日存入自己賬戶2萬元交易金。同年8月和去年1月16日,王先生先後兩次在該營業部進行股票交易,賬面剩餘1萬餘元。去年1月16日,王先生在該營業部查詢資金情況時,卻發現已被取走了1萬元,密碼也於2001年9月24日、9月27日和10月11日被更改了3次,賬面剩餘金額僅有433.95元。去年2月5日,王先生申請凍結賬戶,並訴至法院。
經王先生申請,法院對筆跡進行鑒定後認為,取款單上簽字與王先生簽字非一人所寫,王先生賬戶的三次密碼更改均為客戶更改。昨天,天津市二中院依法宣判,認定證券營業部沒有認真履行審查義務,應對股民王先生存入賬戶的1萬元現金被冒領走一事負有主要責任,應一次性賠償王先生經濟損失8千元;而股民王先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是營業部泄漏密碼,也承擔一定責任,其他損失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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