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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險』最高可賠25萬元———天安保險公司推出的這項名為『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的保障責任為:『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載明的駕駛人飲酒駕車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失以及本車乘客遭受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公司依據本條款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這裡的『非常事故』指的是駕駛人因酒後駕駛保險汽車造成的事故。
天安在全國20多家分公司的營業網點,只有300多輛車投保了這一附加險,保費收入不到20萬元,總保額也不過3100萬元,且至今沒有發生任何出險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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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保險無可厚非
筆者認為,保險公司所進行的僅僅是一種商業上的交易,是私人之間的行為。有人擔心,如此保險有助長酒後駕駛的嫌疑,危害了公共秩序。筆者認為,這樣的理解對於保險的性質理解有不恰當之處。保險的責任僅僅是在自願的基礎上分擔風險,以防止所有的負擔集中到一個人的身上,而對於此人在公法上的責任,那是國家機關處理的事,並不是保險公司的責任。在民法學界有一種說法,就是保險導致了侵權法的危機,理由就是由於保險的盛行,使得侵權者應該承擔的責任轉嫁到其他保險人的身上了。但是我們也要知道保險卻有利於被害人得到及時的補償。因此對於酒後駕駛險可能助長不道德行為的可能是存在於所有的保險中的,我們不必加以厚非。
(摘自《南方都市報》作者:朱征)
酒後駕車險是荒唐險種
開發酒後駕車險種,真是一種『私人之間的行為』,『不必要過多進行乾涉』嗎?按作者的說法,既然開發新險種是『私人之間的行為』,那麼保險公司也完全可以開發『殺人償命險』之類的險種。因為,這樣不僅使殺人者伏法後其家庭免於陷入困頓,『而且也使受害人能夠得到保險金的支付,而能夠彌補損失』。但若真的設立了這樣的險種,不但法律、道德不答應,就是從殺人者那裡得到補償的受害人家屬也未必同意。
首先,從保險業的性質來看,其『分散風險、降低損失』的基本精神,說明保險業是帶有公益性質的產業。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在謀求商業利益的同時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非典』期間,保險公司推出的『非典』專門保險就體現了保險的社會功能,充分發揮了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這對於以信譽與形象為生命的保險公司,無疑是巨大的潛在收益。開發酒後駕車險,有助長司機酒後駕車的嫌疑,給民眾帶來極大的不安全感,保險公司的這種行為容易被認為是唯利是圖,從而使其公眾形象受到影響。
(摘自《人民網》作者: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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