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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來,國有股權轉讓股數和交易筆數急劇增加。2003年第一季度,轉讓國有股股數共計47.8億股,涉及金額約86.99億元。國有股的停止減持並未減弱國有股轉讓的火爆,另外還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從而引發人們的思考,為何各路豪傑這樣熱衷國有股股權?我國對國有股轉讓的法律政策呈現出何種變化,趨勢如何?
國有股轉讓政策放寬交易火爆
-北京證券康靜
股權轉讓呈現三大特點
新的國資委成立後不久,即有?ST明珠(600873)於2003年6月11日公告國有股轉讓事宜,受讓國有股權並獲得控制權的山東五洲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11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的公司,這也構成了民營企業收購國有股權並借殼上市的典型案例。
?ST明珠的國有股轉讓申請報告是在國資委成立之前就在財政部立項的,後移交至國資委並很快得到批復,其中的意義也非常明顯。統計資料顯示,2003年前三個月,中國證券市場盡管經歷了中國最喜慶的節日——春節,但國有股轉讓並未放緩腳步。從轉讓價格和轉讓股數來看,2003年第一季度,轉讓國有股股數共計47.8億股,涉及金額約86.99億元,平均轉讓價格約為1.82元/股。
今年以來國有股轉讓呈現為以下三個特點:
協議轉讓成為主流
股權發生變更的方式有拍賣、無償劃撥、協議轉讓、二級市場收購等多種形式,但是,目前約有70%的國有股權變更是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完成的,其餘為無償劃撥方式。顯然,協議轉讓成為國有股股權轉讓的重要形式。之所以會形成這種局面,有兩個主要原因,一是有關國有股轉讓的政策對協議收購給予認可,因此,法律框架比較清晰;二是上市公司對國有股轉讓的認同度較高,操作方面比較嫻熟。
轉讓價格差距較大
由於協議轉讓為主流形式,因此,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協議轉讓的價格有較大差距,這種差距主要是相對於上市公司的淨資產而言定價高低不同形成的。以伊利股份(600887)為例,其國有股轉讓的價格為10元/股,是伊利股份2002年淨資產值的1.1倍,伊利股份的轉讓價格成為國有股轉讓價格中最高者,較高的轉讓價格表明收購者對該公司的前景十分看好;相反,前景暗淡的公司其轉讓價格與其淨資產相比反而較低。如ST康達爾的轉讓價格為0.13元/每股,主要是該公司2002年每股淨資產值也只有這樣的水平,因此,該公司的轉讓價格也成為最低者。
目前上市公司的國有股轉讓定價多數沒有清晰的定價標准,總體來看,轉讓的平均價格略高於每股淨資產。如2003年第一季度,在明確標示轉讓價格的公司中,按照實際轉讓價格計算的轉讓金額總計為86.99億元,如果將這些公司的淨資產加總起來則涉及金額為85.07億元,由此可以看出轉讓價格平均為淨資產金額的1.02倍。
收購主體多元化
國有股的收購方已經不是單純的法人身份,伴隨著我國對外資和民營資本投資領域政策的放開,外資和民營資本都異常活躍,國有股能夠出現火爆的轉讓場面與這些資本的活躍關系密切。因此,國有股收購主體呈現為多元化特征。
目前,收購主體主要有一般法人、自然人、公司管理層、民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等,其中,民營企業收購國有股已經顯示出多家出擊、多家控股的狀態,通過收購法人股直接或間接控股多家上市。另外,國有股權轉讓中,一半以上的公司更熱衷於做控股股東。2003年一季度,76家公司中,有36家公司通過國有股權受讓成為第一大股東。
熱衷受讓意欲何為
國有股權轉讓異常火爆的原因非常復雜,受讓方熱衷受讓的理由也表現為多個層次,但無論因素多麼紛繁復雜,中國具有全世界獨有的10萬億存量的國有資產可以出售,構成了轉讓浪潮不衰、且不斷昇溫的最重要的基礎。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國有股轉讓的重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地方政府利益凸現
新舊國資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差別在於,地方政府轉讓國有企業股權後的歸屬不一樣。在舊的國資管理體制下,地方政府轉讓國有股權的收益並不歸地方政府所有,與此同時,經營狀況好的國有企業是地方財政的利稅大戶,而經營狀況不好的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又相對困難,因此,地方政府對這種無利可圖的事情也就沒有多大積極性。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國有資產統一管理、分級產權的指導思想下,地方企業國有股權轉讓較大層面上歸地方政府所有,地方政府的權力得到了較高程度的保護,其積極性也異常高漲。全部國有資產總量中,中央佔用國有資產為56594.2億元(佔47.8%),而地方政府佔用的國有資產為61705億元(佔52.2%),全國國有資產中,經營型資產為76937.8億元(佔65%)。因此,地方政府在擁有較高比例國有股權管理權限的基礎上,其積極性也自不待言。
民營、外資在戰略上布局
2002年8月20日,方向光電(000757)國有股權轉讓獲財政部批准,成為自2000年8月財政部暫停國有股向非國有股轉讓後重開閘門的裡程碑。自此以後,非國有企業受讓國有股權速度加快,國有經濟及非國有經濟在產業格局上出現變化。以北京泰躍房地產公司為例,2001年以來,北京泰躍先後直接收購湖北金環(600615)、三峽水利(600116)和茂化實華(000637),通過其控股的中泰信用擔保有限公司間接控股景谷林業和凱馬B股,旗下已經有5家上市公司,目前已經形成以泰躍房地產公司和湖北金環等房地產企業為核心,以電力、信用擔保等為輔助產業的產業控股集團。可見,通過國有股權的受讓,一批有實力的民營、外資資本在發展戰略上進行布局,搶佔先機的必然結果就是通過國有股權受讓,控制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封存的重要產業及其重要企業。
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被分裂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流通股為通過市場發行的社會公眾股,國有股和發起人法人股是非流通股,由於兩者發行的價格不同,市場成本自然相異,理論上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價差。這一方面使發達證券市場經常被采用的要約收購成為不可能,因為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存在巨大價差,而無法確定一個統一的要約價格;另一方面,盡管大量協議收購的發生會帶來大量的內幕交易,但協議收購仍然是非流通股的國有股和法人股轉讓的惟一通道。
之所以國有股權願意轉讓,從深層次的角度來看,一些國有上市公司,由於出資人不到位,公司的經營決策、管理水平、法人治理結構等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有效地解決或完善,困擾一些上市公司取得長足發展的共性問題仍然存在。因此,上市公司通過股權轉讓,形成多元投資的新格局,既有利於企業的發展,也有利於大股東集中優勢資源並進行重新配置。
借助上市公司殼資源
2001年國有資產總權益的三分之一和總利潤的三分之二集中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轉讓是國有資產變現的主要來源。從受讓方來說,由於上市公司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仍然屬於稀缺資源,收購方借助於上市公司可以展開一系列資本運營行為。同時,資本進出證券市場又相對靈活,因此,證券市場的上市公司就成為眾多資本追逐的對象。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又多是行業龍頭或地區經濟發展的龍頭,控股上市公司就等於擁有行業領先地位或控制了一定區域市場。再加之上市公司存在通過配股或增發進行再融資的可能,因此,國有股權就成為不可多得的『稀有之物』。可以預料的是,隨著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國有股權轉讓的政策不斷推出,會在一定程度上規范國有股轉讓的條件、金額和價格,為我國通過國有股權轉讓優化國有資產並進行合理配置奠定重要基礎。
國有股轉讓政策漸趨寬松
國有股轉讓最根本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從法規政策方面來看,1997年以來,相關政策出臺的密度逐漸加大(見表),6年中有關國有股轉讓的法規政策隨著國有股轉讓操作中的規范程度時松時緊,但總體來看,國有股轉讓的政策漸顯寬松。
較早的有關國有股權轉讓的法規由國資局和國家體改委發布,於1997年3月24日推出了《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范意見》,重點對合規性和轉讓價格兩個方面進行了規范。一是要求向境內、外法人和自然人轉讓,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要求;二是轉讓股份的價格必須依據公司的每股淨資產值、淨資產收益率、實際投資價值(投資回報率)、近期市場價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來確定,但不得低於每股淨資產值等。
由於1997年至1999年的上半年,進行國有股權轉讓的公司數量較少,因此,政策也並未作更為詳盡的規定。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隨著證券市場走勢的火爆,國有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中的上市公司進行國有股轉讓的數量增多,資產重組昇溫。2000年5月19日,也就是股票市場1999年『5·19』行情暴漲一年後,財政部發布了《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項通知成為至今為止國有股權轉讓最為嚴格的政策依據之一。該通知對不同層次的國有股轉讓作了較為嚴格的級別劃分:地方股東單位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級(含計劃單列市)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的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由財政部審核批准。對於發行外資股(B股、H股等),國有股變現籌資,以及地方股東單位的國家股權或發起人國有法人股權轉讓、劃轉、質押擔保等變動(或者或有變動)的有關國有股權管理事宜,則須報財政部審核批准。
2000年8月,財政部以口頭形式命令地方暫停國有股權向非國有股東轉讓的審批工作。
隨後的兩年後,在較為嚴格的政策規范下,國有股轉讓穩步推進,國有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日益活躍。從1993年到2002年中期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累計發生5300多起涉及上市公司800多家?次 金額270多億元其中第一大股東變更近300家?次 ?有13家上市公司進行了吸收合並櫃臺交易公司的試點。與此同時,在轉讓過程中對外資和管理層受讓國有股權也日益顯現,在此背景下,2002年9月28日,中國證監會針對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出臺了兩項政策:《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兩個『管理辦法』對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事宜做出了詳細規定,並對進一步明確自然人可以成為國有股權受讓的對象管理層持股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政策之下,也具有了一定的受讓依據。
隨著中國加入WTO後,外資在中國的投資日益活躍,2002年11月4日,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聯合發布《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明確可以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並加以規范管理。
十六大報告『國家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的思想在2003年5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378號令《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說明,並使十六大報告有關國有股權的論述更加具體化,並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378號令的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政府批准。』
暫行條例明確了國家統一管理、分級產權,讓地方政府和地方國資委有轉讓國有股權更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
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推出後,相配套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會相應推出,國資委目前正在調研和審議的國資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共有11個包括《公司法》、《國有資產法》、《企業破產法》、《監事會條例》?修正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規則》、《企業收入分配管理辦法》、《出資企業重大融資規劃管理辦法》、《企業產權登記實施細則》?修訂 等等。其中,國資委首先將積極促進《國有資產法》的盡快出臺。這些都意味著我國關於國有股權轉讓的有關內容會從條例逐步過渡到法律文件,依法轉讓國有股權將指日可待。
依據我國國有股轉讓的政策變化脈絡進行分析,可以肯定的說,國有股權轉讓的法律政策環境愈益寬松,國有股轉讓的操作速度已明顯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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