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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7月《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辦法》出臺以來,一年內全國公開披露的信托產品已達100個,信托產品的種類包括貸款信托、權益信托、融資租賃信托、不動產信托等等,累計募集資金超過100億元。從去年7月18日第一個信托產品推出開始,大量中小投資者就表現出了極高的熱情。『排隊搶購信托產品的現象已經習以為常,』一位信托業者說,『很多投資者將一輩子的積蓄都拿出來了。』
盡管如此,業內人士卻仍認為,信托業尚未迎來真正的發展機遇。
信托起源於英國,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財產所有者出於某種特定目的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處分財產的一種法律制度。由於信托財產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破產隔離效應,因此信托被視為一種能夠『充分保護投資人利益』的財產管理制度。
在許多市場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信托擔當著金融業的第四大支柱的角色。而且,相對於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子行業,信托擁有更廣闊的市場需求、更寬泛的投資領域、更靈活的創新空間。
理財:信托業發展的突破口我國信托業的發展始於改革開放初期,在2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由於缺乏基本的業務規范和定位,信托業一直存在著市場不清、業主不明、違規經營等問題,先後經歷過5次整頓,信托公司數量從最多時的1000餘家,銳減為目前的50餘家。經過重新登記的這50餘家信托投資公司,都進行了嚴格的負債核銷,財務狀況相當良好。業內人士認為,相對於銀行、保險、證券而言,小而精的信托業擔當金融創新的重任已經是『萬事俱備』,尤其是在個人財產管理方面,已經成為信托創新的一個突破口。
在理財方面,信托業有著獨特的優勢。我國銀行、保險、證券實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制度,使三者之間有著嚴格的政策約束。而信托投資的經營范圍卻較為廣泛,可以涉足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是目前惟一准許同時在證券市場和實業領域投資的金融機構。投資領域的多元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資風險。同時,信托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非標准產品,通過專家理財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委托人的要求。這種投資方式和產品的靈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信托財產還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和風險進行了嚴格分離。信托契約一經簽訂,就把收益權分離給收益人,而把運用處分、管理權分離給了受托人。信托契約對信托財產的運用、管理、處分有著嚴格的規定,委托人只能按照契約圈定的范圍和方式進行運作。這種機制固定了當事人各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了信托財產沿著特定的目的持續穩定經營。與公司制相比,是一種更為科學的制度安排。
政策瓶頸:制約信托業發展但是,這個本應有著巨大發展潛力的『第四支柱』,為什麼如今卻處於相對寂寞的狀態呢?不少信托界人士認為,中國信托業之所以沒能按理論上或想象中那樣獲得快速的發展,『瓶頸』在於政策。
政策『瓶頸』突出地體現在對信托私募的限制性規定上。按照《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單個集合信托計劃不得超過200份合同,每份合同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且不得在公開媒體進行產品宣傳等。這一規定把大多數普通投資者擋在了外面,也不適應於大型投資項目。而按照行業慣例,信托公司僅能收取1%的管理費,也使信托公司用於產品設計、開發前期投入的費用無法收回,不能吸引高端人纔,從而難以為繼。
英國、美國、日本等國家對信托業實行單一稅制,即對信托機構代人理財不征稅,由收益人繳納所得稅。但在我國,按照《信托法》的規定,委托人將資產委托給信托公司進行投資時,因伴隨產權轉移,需要交納稅金;當信托計劃到期,信托公司將資產交還委托人時又需繳納稅金。雙重納稅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經營成本,從而壓縮了投資者的收益空間。
此外,與信托業有關的會計等配套辦法尚未跟上政策和市場步伐。
定位:信托公司生存的關鍵盡管面對這樣那樣的制約,信托業特殊的屬性仍給人以無窮的想象,信托產品也可以扮演『替補』其它金融產品的角色。這使信托業自身的定位問題很重要。業內人士認為,信托的最大優勢就是它的靈活性,因為信托與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物貿易市場都能夠對接。而且,信托業務還具有將委托資產的所有權『分離』的功能,可以將看似鐵板一塊的所有權,細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並把不同的權利賦予不同的當事人。這些屬性在金融行業中非常獨特,也決定了信托產品的多面性。
一些專家認為,在我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過渡期內,銀信合作、信證合作、信保合作、信基(金)合作將是信托業今後的必然選擇。
部分信托公司已做出了積極的嘗試。例如北方信托與招商銀行合作推出了『北方理財一卡通』。信托公司既可以借用銀行的渠道發售產品,又為信托產品的再交易提供了平臺,有助於提高信托產品的流通性。今年3月,西南證券飛虎網推出『信證通』平臺,通過這個平臺,投資者可隨時提出轉讓或購買某個信托產品。這意味著,信托產品可以在網上買賣了。4月,中煤信托在推出的『車公莊危改小區貸款項目』中承諾:為了滿足受益人的轉讓需求,受托人將提供不超過本信托計劃資金20%的固有財產(資金),用於受讓持有期在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信托受益權。這意味著,在信托計劃發行半年之後,委托人如果出現急需資金的情況,可以將信托計劃轉讓給中煤信托;即信托計劃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信托的善舞長袖已經觸及金融業的各個領域。信托業已介入租賃業、貸款資產轉讓業務領域,甚至瞄准了金融『硬骨頭』———銀行不良資產。最近,華融與中信信托借助資產證券化信托的原理,盤活了不良資產。這項計劃雖然離國外真正的資產證券化還有一定距離,但已經向市場宣告了信托對資產證券化的親和力。
松綁:信托業真正成為『第四支柱』與銀行、保險、證券業蓬勃發展的局面相比,信托業與其『第四支柱』的地位很不相稱。5次整頓既幫助信托業走上了規范發展之路,也使有關部門對信托業實施了過於審慎的監管,使得信托人士有了被捆綁住手腳、難以發揮纔乾的感覺。業界人士期盼能夠得到更加寬松的發展環境。
業內人士認為,應放寬對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合同份數等限制;盡快建立信托單一稅收體制,盡快出臺《信托公司外匯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對信托業務中的外匯賬戶設立、使用、匯兌作出明確規定;在營銷宣傳方面,允許信托公司對集合信托計劃做非特指的廣告和宣傳,利用網站和諮詢電話做適度宣傳,或允許召開項目推介會;允許信托公司異地開展業務,規定信托計劃向項目或銷售所在地人民銀行備案,資金托管人由當地的信托公司擔任或由人民銀行指定有資格的金融機構擔任;盡快為信托產品的受益權轉讓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則,包括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轉讓手續和轉讓場所等,使資金信托產品特別是機構委托人的大額信托合同具備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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