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較真的消費者因不滿歌華有線單方面調高有線電視收費而將其告上了法庭,如果是歌華有線敗訴,漲價增收的7000萬收益將成為南柯一夢。
7月4日,歌華有線發布公告,公布了兩起消費者狀告其單方面漲價的訴訟事項,稱該公司已分別於7月24日、28日接到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和崇文區法院的《民事起訴書》及證據目錄和傳票。歌華有線稱,該公司已經聘請了律師代理參加訴訟,兩起官司已經進入訴訟程序。
記者致電歌華有線采訪,公司發言人對於記者提出的所有問題均避而不談。北京市崇文區法院負責外宣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個案件影響很大,我們也很重視,目前主審法官已經確定,前期准備工作正在進行,但其他事宜目前還不宜披露。』
兩個官司
第一個告歌華有線的消費者郝雲峰,本是北京遼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早在7月17日,他就以消費者身份,以有線電視收視服務合同糾紛將歌華有線告到了北京海淀區法院,法院當即立案。
郝雲峰對記者說:『收視費為什麼說漲就漲?上調幅度如此之大,北京市民為什麼事先一點都不知道?是否開過價格聽證會?作為一名律師,我覺得有必要向歌華有線討個說法。』郝雲峰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單方面提高有線收看維護費的行為無效: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原有線電視收看服務合同。
緊隨其後,消費者何女士7月份發現銀行賬戶上被多扣了6元錢,當被告是因為歌華有線漲價而被扣除之後,何女士認為歌華有線不征求消費者意見就單方面漲價,且私自從其銀行賬戶上扣錢屬於侵權。為這6元錢,何女士紅顏一怒,請求崇文區法院判令歌華有線退還擅自多收取的有線電視收視費6元,並承擔相應利息。何女士的愛人王先生為自己的妻子打氣,寫了一幅對聯,上聯:理直氣壯討說法,下聯:明明白白打官司,橫批;重在參與。
『該案現在還沒有進入庭審階段,也未收到歌華有線的答辯。不管將來官司的結果如何,我都會把這場官司打到底,一定要向歌華公司討個說法,並最終希望政府有關部門能將有線電視一項列入北京市價格聽證目錄當地時間。』郝雲峰告訴記者。
漲價觸雷
歌華有線是6月30日發布漲價公告的。公告稱,從7月1日起,北京市有線電視收看維護費由12元漲到18元。這個消息甫一公布便引發軒然大波,歌華有線在近一個多月內一直處在各界的指責當中。
漲價公告解釋說,至2001年,北京市有線電視光纜網絡已按規劃逐步分區域建設完成,實現了廣播電視節目從最初的微波方式傳送到目前光纜方式傳送的轉變,但北京地區每戶每月12元的有線電視收看維護費標准是在以微波方式傳送的情況下制定的,已遠遠不能滿足當前有線電視光纜網絡的日常維護管理、纜線入地建設和技術昇級改造等方面的支出需求,如繼續執行現行收費標准將難以維持北京有線電視網絡的正常運營和穩定發展。因此,依據北京市物價局《關於有線電視收看維護費標准的批復》〈京價收〈2003〉295號文〉,提高收費標准。
關於此次漲價對公司主營業務的影響,歌華有線公告稱:『截至2002年末,公司收費用戶已達220萬戶。……由此今年公司主營業務中電視收看維護費收入預計可增加7000萬元左右。』而光大證券有分析師算了一筆賬,按220萬用戶來計算,除去特困戶的減免費用等因素,今後每年歌華有線可增加收入1.4億元左右。
攤到每個用戶頭上,雖說漲價只有區區6元錢,但歌華有線顯然沒有做好與用戶的事先溝通,一石激起千層浪,消費者對歌華有線的漲價行為強烈質疑。歌華有線憑什麼得暴利?漲價有什麼依據?是否經過價格聽證?為什麼事先不與用戶溝通?來自各方的質疑使歌華有線面臨一次空前的信任危機。
『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從我銀行賬戶上扣錢,這是不是侵權?是不是強制交易?』狀告歌華有線的何女士說。她的代理律師、北京華燁律師事務所李堯告訴記者:『消費者對於政府定價的服務項目,應該享有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當價格調整時,經營者應及時告知消費者,使消費者選擇繼續接受服務或終止接受服務;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必要和合理的自主選擇時間;在消費者未在合理期限內作出選擇和明示的情況下,經營者可以停止服務,但不得擅自扣繳消費者款項,強制消費者接受服務。』
聽證爭議
據記者掌握的情況,提價後的北京有線電視收費可能是全國最高水平。目前湖南16.5元,上海13元,杭州14元,南京13元、四川14元,廣東17元,河北省剛剛調整的收視費是13元。
但是與北京市不同的是,國內許多地方有線電視收視費上調大多通過了價格聽證。1999年,廣東省全省網絡整合後,計劃將收視費由14元提到19元,在進行了聽證會後,調到17元。另據了解,去年湖南省有線電視收視費計劃從11元上調到20元,電廣傳媒網絡分公司總經理曾介忠為上下跑了10個月,並舉行了全省的聽證會,原計劃調到20元的目標最後被降低為16.5元。
關於聽證,歌華有線認為,北京有線電視收視費價格上漲有物價部門的正式批文,在此之前也已經和專家及消費者代表進行過溝通,而且有線電視收看維護費項目不在《北京市價格聽證目錄》范圍內,因此不需要進行價格聽證,漲價行為是合法的。
根據1998年出臺的《北京市實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的規定》制定的《北京市價格聽證目錄》,北京市價格聽證范圍共有7項,但有線電視價格的確不在聽證目錄之列。然而,歌華有線的依據並不能服眾。
著名管制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餘暉指出,由於我國的有線電視體制實行的是省市級壟斷,而歌華有線又是北京惟一的有線電視運營商,因此歌華有線應該屬於自然壟斷基礎上的獨家壟斷經營。要漲價,為什麼漲價,運營成本到底是多少,都應該進行聽證。根據有關價格聽證制度的精神,有線電視價格調整不進行聽證是不應該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周漢華認為,根據《價格法》,有線電視的價格無論是作為和自來水天然氣等其他公用事業物品價格一樣,還是作為現行有線電視體制下的自然壟斷經營的價格,都屬於《價格法》調整的范圍。因此在對其進行調整之前都必須進行聽證。根據《價格法》,中央有價格聽證目錄,地方政府以及物價部門不能以不列入價格聽證目錄等任何方式逃避價格聽證。北京市物價局沒有對有線電視價格這樣明顯屬於公用事業自然壟斷價格進行聽證,就是沒有履行政府的行政義務,其本身就是違反了《價格法》。
另外,根據2003年6月18日頒布的《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第4條『經營者之間不得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實行下列價格壟斷行為:(一)統一確定、維持或變更價格……』和《規定》第6條『經營者不得憑借市場支配地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以及去年12月1日實施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明確規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要實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
對於各界的質疑,歌華有線總經理辦公室的柳曉輝曾表示:『歌華有線是一個企業,不應該定義為公用事業。』但郝雲峰律師認為,有線電視是否屬於公用事業,實質上要看該事業是否已進入公共領域,成為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公用事業的首要特征應當是不可或缺性。而有線電視發展到現在,已經具有了這種不可或缺性,基於此,將有線電視列入價格聽證目錄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礙。
前景如何?
律師高智晟和王藍濤撰文指出,僅就『壟斷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契約關系角度去探討這次提高收費的行為,歌華有線多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39條規定:『采用和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第52條第(四)款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而歌華有線的漲價行為均與以上條款相悖。
郝雲峰律師提供給記者的民事起訴狀稱:歌華有線在沒有充分說明理由的情況下,未與原告協商,單方面強行提高有線電視收看維護費,嚴重違反了《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及第6條規定的當事人履行合同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另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知情權。歌華公司在漲價之前沒有詳細說明此次漲價的具體原因,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之規定,經營者不能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其內容無效。
關於對此起訴訟的看法,歌華有線未發表任何看法。但將其推上法庭的郝雲峰告訴記者:『在法理上,消費者在這件事情上應當是站得住腳的。』他說:『消費者與歌華有線之間的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它們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價格是合同裡面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像價格這種重要的條款,不能單方強行變更,如果是單方面變更,變更的行為應當無效。』
當初歌華有線公布漲價將獲得7000萬元收益信息後,其投資者大多高興不已。半月後,歌華有線還推出了2002年度分紅派息實施公告,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5元(含稅),共派發現金紅利5265萬元,除此之外,還有未分配利潤8798萬多元。歌華有線的滾滾財源增強了投資者信心。但如今,7000萬漲價收益在訴訟面前有些風雨飄搖。投資者可能期盼歌華有線能提供來自壟斷力量之外的實實在在的回報。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