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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日前終結對南通縱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ST縱橫)與重慶東源鋼業股份有限公司(ST東源)未按期披露年報兩案的調查審理,決定對兩家公司違反《證券法》的行為分別處以十萬元罰款,同時責令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並對法人治理結構進行整改。
*ST縱橫、ST東源因未按期披露2001年報而受罰。證監會表示,*ST縱橫、ST東源兩家上市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一條"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所述的違法行為。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強調,上市公司依法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是證券市場存在的基石,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的持續信息披露義務,侵害了社會公眾股東利益,破壞了證券行政管理秩序,必須依法嚴處。(丁韜)
(短評)逾規者要『買單』
因不按時披露年報,兩家上市公司日前受到處罰。盡管罰錢不多,但此舉至少在今年半年報披露行將結束之際傳出這樣一個信息:依法向公眾披露信息是每一家上市公司的應盡義務,當不得兒戲,誰逾了『規矩』,誰就得為其違法行為『買單』。
從信息披露的監管制度看,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十餘年來,已形成以《證券法》為主體,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層次的信息披露監管體系,監管部門也已形成多層次的監管合力。可以說,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管制度已較為完備。
然而,在實踐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存在諸多不足。比如上述兩家被處罰公司,就連按期披露這一最低要求都未能達到。此外,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有效性等方面也存在問題。但『逾規者』也相應地付出了代價,據不完全統計,從1993年至今,先後有約200起上市公司違規信息披露事件受到處理。
『買單』並不意味著僅僅罰錢了事。對仍心存僥幸的『逾規者』,監管部門再次表明了態度:將進一步加強對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行為的查處力度,並要將這種違法行為作為重要線索,對有關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虛假陳述進行調查。因此,各上市公司應當提高依法進行信息披露和合法經營的認識,杜絕違法行為發生,保護投資者的正當權益,建立市場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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