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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服中國證監會『未勤勉盡責』的認定和30萬元的處罰,曾承擔鄭州宇通(600066)審計業務的河南華為會計諮詢有限公司一紙訴狀,要求證監會撤銷或者變更原處罰。該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河南華為會計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華為)原名為河南華為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2月更名。更名前,河南華為曾承擔鄭州宇通客車股份有限公司的審計業務。
中國證監會稱,經河南華為審計的宇通客車1999年財務報表存在多處虛
假內容:通過編造虛假記帳憑證,將宇通客車的『銀行存款』虛減1883萬餘元,同時『其他應收款』相應虛增1883萬餘元;通過編制虛假銀行對帳單及科目匯總表,修改部分明細帳,『銀行存款』虛減4500萬元,『應付帳款』虛減7000萬元(報表中列入『預付帳款』),『長期借款』虛減2500萬元,共計虛減資產、負債1.35億元。
2002年,證監會對河南華為開出罰單,認為其承辦審計業務時『未勤勉盡責』,處以沒收30萬元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河南華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2003年3月,證監會作出復議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河南華為依然不服,於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河南華為認為,證監會的處罰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在起訴狀中,河南華為稱,承辦宇通客車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董超、賽寶國已經履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糾正了被審計單位的諸多錯誤和不實會計記錄,認定『未勤勉盡責』的依據不足。在審計中,董和賽作了3000多萬元的調整,盡到了自己的職責,不存在明顯疏漏。
有意思的是,河南華為認為,『導致報告部分內容失實的原因完全在於企業』,理由是『券商、企業和銀行的串通作弊,而且是「反向作弊」』,不易發現。河南華為質問:『注冊會計師對發現重大舞弊的保證是有限的,而非絕對保證,不能因為企業舞弊、報告出了一定問題就必然殃及到會計師事務所。』
此外,河南華為認為,認定此次審計業務收入30萬元均為『非法所得』缺乏法律依據;因為該公司已經更名,並且業務范圍已經發生變化,讓現在的公司承擔責任,處罰的對象也不盡合理,同時處罰也畸重。
『我們認為原告沒有道理,我們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擔任證監會辯護律師的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陽光說。但是,對於進一步的情況,陽光拒絕透露。
記者注意到,在答辯狀中,證監會認為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理由是:一,河南華為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內容事實清楚;二,河南華為出具文件存在虛假是因其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造成的。證監會認為,雖然河南華為對宇通客車向其提供虛假的銀行對帳單、銀行函證、各科目明細帳、總帳等原始資料事先並不知情,但是在審計過程中,對宇通客車諸多存在明顯疑點的問題,均未予以合理關注,未按照獨立審計准則的要求,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導致最終出具含有虛假內容的文件,『未勤勉盡責與含有虛假內容的文件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且證據確鑿充分』,因此,河南華為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證監會還稱,其對河南華為的行政處罰依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相關條款作出,適用法律正確,決定程序合法,處罰主體正確,並無不當。
對於該案進一步的進展,本報將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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