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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廳1日以沒有達到『改善經營狀況計劃』所提出的贏利目標為由,對日本瑞穗金融控股集團等15家政府持有股份的金融機構發布命令,要求它們在規定期限內改善經營狀況,否則將嚴厲追究主要經營者的領導責任。
金融廳發布的命令內容包括:要求瑞穗金融控股、日本聯合金融控股、三井住友金融集團、三井托拉斯金融控股集團等15家金融機構在本月29日前,提出加強內部整改,提高贏利能力,確保經濟效益的『改善經營狀況計劃』,並報金融廳審核。此外,這些金融機構今後每個季度都必須向金融廳提交『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命令規定,如果在明年3月底結束的2003年度決算中,上述金融企業的最終利潤仍低於整改計劃規定的30%,政府將根據法定程序,解除這些金融機構主要領導人的職務。
在上世紀90年代末,日本政府通過認購優先股的形式,向上述金融機構注入大量國庫資金。去年秋天,在現任金融經濟財政大臣竹中平藏的主導下,日本制定了『金融再生計劃』。該計劃明確規定,將嚴厲處分那些沒有達到贏利計劃指標的金融機構。具體做法是令其限期改進,如在一年後,該金融機構的實際贏利仍低於計劃,將撤銷其領導職務。如連續三年出現虧損,政府將考慮把優先股轉換成普通股,參與該金融機構的管理,並視情況將其收為國有。
命令發布後,日本主要金融機構紛紛表示抗議,認為2002年度的巨額赤字主要是政府要求加快不良債權處理,減少上市公司股票持有量所致。但竹中在當天的新聞發布會上說,金融廳是在根據規定辦事,目的在於督促金融機構增強贏利能力,減少國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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