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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備發債的券商們正望眼欲穿地等待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
自從2003年5月證監會《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面世以來,券商備戰發債的消息不絕於耳。最近的傳言是該辦法已獲國務院審批,證監會准備擇機公布實施。但證監會機構部以及法律部的相關人士均向記者表示不清楚。
融資瓶頸一直困擾國內證券公司。歷經兩年熊市的券商剛剛遭遇國債回購資金清查風波,又受央行5號令所困,資金需求更迫切。我國證券公司負債率相比國際同行來說較低,且中長期資金普遍缺乏,這是支持券商發債的充分理由。
准備發行債券的券商試圖使管理層明白:證券公司不僅要承受經營風險,還要承受資金流動風險,這兩大風險制約了公司的長遠發展;發行債券不僅會從一定程度上解決券商流動資金問題,還將對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產生積極推動作用。
有報道稱銀河證券、國泰君安、南方證券、申銀萬國等這些大券商均向監管部門申請了發債意向;作為上市公司的宏源證券也早發公告稱股東大會同意發行債券;廣發證券也被業界列入券商發債的首發陣容;招商、國信、大鵬證券等新興證券公司都分別向媒體透露了對發債的興趣。
性質之爭
證券公司發行的債券屬於企業債?金融債?還是公司債?
由於債券的性質將直接關系到發債的審批程序以及主體資格等問題,目前圍繞券商發債的謎團除時機外,對於所發債券的性質也存在著爭議。
根據1993年8月國務院發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1條規定: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如果證券公司發行的債券屬於企業債,根據《條例》規定,發債申請必須經由發改委及央行的審批;同時,發債的證券公司還必須符合發債前『連續三年盈利;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於該企業的自有資產淨值』等規定。
如果將證券公司所發債券歸為金融債,按照《條例》,金融債不在該條例適用范圍之內。
證監會機構部一位人士坦言,關於證券公司發債性質較難把握,是一個『邊際問題』。而法律部一位人士則肯定,券商發債應該屬於公司債。
《公司法》要求發行公司債的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且累計發行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
多重風險
雖然券商對發債有強烈需求,但其償債能力值得關注。
發債對券商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誠信水平提出了考驗,如果券商出現違約現象,很可能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波及整個證券市場,產生新的信用危機。去年被關閉的大連證券以及鞍山證券兩家證券公司,均與券商的違規發債有很大關系。
此前公開的《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於券商發債的門檻、履約擔保、監管等均作了較詳細的規定,並且將允許發行的證券公司債券分為公開發行和不公開發行兩種。由於不公開發行債券的門檻低、發行成本低、信息披露程度低,並且不需要提供擔保。因此從市場反映來看,證券公司更為傾向不公開發債的形式。
如果券商發債放開,監管者必然要對券商的償債情況承擔相當大的壓力和責任。分析人士認為,證監會在操作上的謹慎可以理解,這也是《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遲遲不能出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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