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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砂股份(600783)今日發布公告,2003年7月21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監會對公司1998-1999年度發生的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情況的調查、審理已終結。四砂股份因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違法事實而遭到處罰。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四砂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在1999年年度報告中,公司披露配股募集資金投資的二期"雙加"技改項目1804.61萬元使用情況有虛假記載,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行為。在1998年-1999年間,公司分別與科左中旗艾史迪、北京艾史迪簽署兩份合作從事糧食貿易合同,公司共計出資5240萬元,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違反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條的有關規定,構成《股票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述"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行為。
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和《股票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對四砂股份處以罰款3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原董事長李協平處以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對直接責任人員原董事孫長青處以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對其他有關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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