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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上市公司因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處罰,購買該公司股票的股民邵某認為所購股票因此受損,遂將該公司董事長趙某訴至法庭,要求賠償股票損失。國內首宗股東狀告上市公司董事長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上訴人要求賠償9萬餘元損失。
該公司董事長趙某答辯認為,股票跌價屬系統風險,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邵某在訴狀中稱,他作為投資人,自2000年3月9日起至2001年6月22日購入該公司A股。但因該公司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導致股價下跌,他賣出該證券和持續持有該證券均虧損,共計損失金額為9萬餘元。
邵某認為,趙某作為該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應對其損失負賠償責任。但趙某代理律師對此進行了反駁,他認為,該公司虛假陳述實施日應認定為該公司公布2000年年報之時,即2001年3月31日。而原告只有2700股該公司股票的購入時間發生在2001年3月31日(虛假陳述實施日)至2001年8月27日(虛假陳述揭露日)期間,但在2001年6月4日又賣出1000股,而在此期間購買的股票的損失系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其損失與該公司虛假陳述之間也不存在因果關系,請求法庭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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