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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訴訟事項情況
2003年6月16日,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德陽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市商行』)訴本公司一案下達了民事判決書,判決本公司歸還市商行借款1300萬元及利息(計至2003年5月27日538,434元,其後利息按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息標准計至付清之日止),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付清;本案件受理費76,460元,財產保全費66,970元,其他訴訟費34,400元,合計177,830元,由本公司承擔。
本公司分別於2002年8月14日和9月4日與市商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兩次借款共計1300萬元,期限均為1年。2003年3月18日,本公司向市商行發出召開債權人會議的邀請函,市商行據此認為本公司已出現約定的提前收貸的情形,就上述事項提起法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立即歸還所欠借款1300萬元及相應利息289,159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該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本公司已在2003年第1季度報告中進行了披露。
本公司對上述判決無異意,但無力支付市商行貸款本金、利息及法院案件受理費。本次判決將導致本公司2003年半年度減少利潤1400""萬元以上。
二、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1、2003年6月25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給本公司控股公司深圳市德諾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德諾),深圳市英邁爾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英邁爾)下達了應訴通知書和傳票,通知已受理深圳市商業銀行福田支行(以下簡稱商行福田支行)訴深圳德諾(被告一)和深圳英邁爾(被告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將於2003年7月15日開庭審理該案。
2002年9月3日,深圳德諾與商行福田支行簽訂了借款合同,金額800萬元,期限7個月,深圳英邁爾以自有房產作擔保,逾期深圳德諾未還本付息。商行福田支行的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一立即償還尚欠原告的貸款本金800萬元及利息;判令以被告二的抵押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被告二的抵押房產所得的價款,由原告優先受償;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
2、2003年5月21日,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達了應訴通知書和傳票,通知將於2003年7月2日開庭審理中國建設銀行廣漢支行(以下簡稱建行廣漢支行)訴本公司借款糾紛一案。
2002年4月29日,本公司廣漢分公司與建行廣漢支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1000萬元,期限1年,逾期本公司無力還款付息。2003年5月16日,建行廣漢支行就上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及本公司廣漢分公司立即歸還借款1000萬元;立即清償2003年1月21日以後所欠借款利息;判令本公司廣漢分公司使用其擁有的日本帝人紡絲卷繞生產線等設備抵押貸款,其抵押行為有效,原告擁有變賣該抵押物後優先受償權;判令本公司及本公司廣漢分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3、本公司於2002年4月19日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廣州分行(以下簡稱浦發行廣州分行)簽訂了借款合同,金額為2500萬元,期限1年,公司控股公司從化市英豪教育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豪教育)為保證人;英豪教育分別於2002年4月25日、6月6日與浦發行廣州分行簽訂了借款合同,金額7600萬元,期限均為1年,本公司控股公司海南英豪高科技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豪農業)為保證人。逾期本公司及英豪教育無力還款付息。應浦發行廣州分行的申請,2003年6月6日、6月13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公司英豪教育、英豪農業與浦發行廣州分行借款糾紛一案下達了(2003)穗中法執字第560561-3、-4、-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查封英豪教育持有深圳市德諾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德諾)90%股權;查封英豪農業持有深圳市英達爾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英達爾)90%股權;查封英豪教育持有英達爾5%股權;查封、扣押英豪教育所有的位於從化市英豪學校內工廠倉庫的電源、電源產成品一批,未經本院許可,不得轉讓、轉移,並由英豪教育負責保管。
由於深圳德諾、深圳英達爾、英豪農業的經營都基本處於停滯狀態,英豪教育的電源、電源產成品為原有產品,現已不再經營,因此,上述查封行為對上述公司的經營沒有重大影響。
三、備查文件目錄
1、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下達的應訴通知書和傳票;
2、商行福田支行民事訴狀;
3、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3)德民初字第41號;
4、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應訴通知書和傳票;
5、中國建設銀行廣漢支行民事訴狀;
6、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執字第560561-3、-4、-5號民事裁定書。
特此公告。
廣東英豪科技教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證券報) [我要發言] [關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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