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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號令,發布了《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這是加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
國家發展改革委成立以來,以開展『推進三個轉變,樹立機關新風』活動為契機,在加強宏觀調控、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等方面加快了立法步伐。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推動社會生產力發展、優化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鼓勵競爭、反對壟斷,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的一項主要職責。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在反壟斷方面法律法規還比較薄弱,迫切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在我國《反壟斷法》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既是我國反壟斷立法的先期探索,也是促進市場價格競爭的法律保障。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禁止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操縱市場價格,以及憑借市場優勢地位牟取暴利、實行價格傾銷和價格歧視,這為不同經營者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也將對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促進統一、開放、公平、競爭、有序市場格局的形成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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