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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市公司的誠信問題已受到廣泛重視,但大股東的誠信問題卻常常被忽略。
在周正毅事件發生後,個別上市公司不是遮遮掩掩,就是前後矛盾。有關人士指出,有時並不是公司自己不想把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層層關系說清楚,而是的確說不清楚。許多公司在大股東變更時,也僅僅是通過新任大股東自己提供的資料了解新股東,一旦新股東出於某種目的隱瞞一些重要事項,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一樣被蒙在鼓裡。
這種情形以前也時有發生。比如有些大股東在受讓公司股份時,隱瞞了已經債臺高築或財務狀況異常的情況,待入主公司後,往往借上市公司的資產或信用為其還債融資,導致公司經營業績不斷惡化;又如有的公司在沒有經過必要的審批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下,將巨額資金借給大股東的關聯企業,或向關聯方高價收購資產,最終掏空上市公司。這些問題的產生無不與大股東不講誠信有關,但最後致歉也好,遭譴責、受處罰也好,一般都是上市公司或相關高管人員,而大股東似乎可以超然事外,從這個角度來看,上市公司作了替罪羊。
目前,監管部門已經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對大股東行為的監管,如在股票發行審核中,特別關注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存在巨額債務或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中,也都規定了大股東應負有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誠信義務。但僅有要求還不夠,大股東還應為不講誠信付出代價。
有關法律界人士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操縱發行人或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律規定,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義虛假陳述並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可以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實際控制人追償。也就是說,雖然大股東可能不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可以繞過現行監管體系的行政處罰,但它仍可成為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仍須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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