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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頂(600678)今日披露了一筆幾年前的"糊涂帳",公告稱,6月14日《四川日報》第四版《債權催收公告》中載有關於樂山市財政局向銀行借款並由四川金頂擔保事項,借款及擔保合同編號為95年第18號,由於公司檔案中未有此項記載,因此,公司於日前向樂山市財政局征詢此事。經該局查證,確認此事屬實。
據悉,1995年12月30日,樂山市財政局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樂山市直屬支行房地產信貸部簽訂了流動資金貸款合同,貸款金額為1000萬元,借款期限3個月,該筆貸款月利率為千分之10.05,罰息按日息千分之0.6,擠佔罰息按日息千分之0.8分別收取。
1995年12月30日,四川金頂與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為上述1000萬元銀行借款及利息和有關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期限從主合同生效開始至主合同失效時止,並保證接到銀行書面催款通知後30個營業日內清償上述款項。銀行在1999年將所享有的協議項下的全部權利轉讓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目前,公司正積極向有關方面了解該事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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