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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通知指出,國有企業開展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時,不再要求開立境內期貨專戶的銀行必須是『在京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通知說,2001年,外匯局發布並實施了《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當時《規程》關於期貨專戶的管理規定,主要針對在京中央企業。近期,經國務院批准,證監會批准了10家企業從事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的資格,其中7家企業屬北京以外地區注冊的企業。因此,《規程》中關於期貨專戶開戶行的管理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目前管理的要求。為方便企業經營,進一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對《規程》中關於境內期貨專戶開戶銀行的要求,刪除『系在京外匯指定銀行總行』的條款,其他內容不變。
《規程》原先規定,開立境內期貨專戶的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系在京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匯出款項最遲能在次日到賬;承諾按期貨管理規定履行各項義務。
今年早些時候,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批准中國鋁業公司、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嶺南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鉛股份有限公司、青銅峽鋁業集團有限公司、金川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中水集團遠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糧食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從事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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