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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16日一審宣判,西安市體改委原主任、市證券監督委員會原主席楊永明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退交的受賄贓款和收受股票而獲得的非法收益款及一套住房被依法沒收。
楊永明曾任西安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兼任西安市證券委員會副主任和西安市證券監督委員會主席。2002年8月,陝西省紀委以涉嫌經濟問題對楊永明實行"兩規",同年10月,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以其涉嫌受賄罪將其依法逮捕。
法院認為,楊永明身為西安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並兼任西安市證券委員會副主任和市證券監督委員會主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股票及公司拋售股票利潤達768973元,其行為已構成了受賄罪,依法應予嚴懲。楊永明退交的受賄贓款768973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楊因收受股票而獲取的非法收益296837元及價值191110元的一套住宅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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